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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6242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Interprets the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省质监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3-11-06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6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Law, clarifying new liability rules for elevator safety, including the shift of responsibility from manufacturers to property management entiti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raceability system.
Full text · 原文 655 字
据介绍,与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同,新法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过去电梯制造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承担无限责任,新法实施后,电梯厂家只需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 根据《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5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确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并明确电梯安全责任。明年起,电梯出事故涉及缴纳罚款及民事赔偿的,将优先赔付老百姓。 “钱不够”时,须先行赔付消费者 《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这份档案相当于让电梯有了“户口”,每部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如果发生故障,可直接追溯到源头。 这份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电梯出厂时随附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也包括电梯安装、改造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此外,电梯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也须包括在内。 另外,新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电梯等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上缴处罚金与赔偿百姓伤亡时,面对资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时候,新法规定责任单位要首先考虑老百姓,先行赔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