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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136663
粤府办〔2005〕68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Vehicle Overloading and Over-limit Transportation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05-08-05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vehicle overloading control,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tailored to Guangdong Province, requiring loca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to enhance enforcement, clarify responsibilities, and establish long-term mechanisms.
Full text · 原文 4,554 字
粤府办〔2005〕68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治超工作的紧迫感 2004年6月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产生超限超载的各种因素尚未彻底消除,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和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和畏难思想,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加大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务必把工作落到实处;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物价、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法制和宣传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联动机制,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对已公布更正表的“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和更正工作;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并公开曝光;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厂矿企业和各类货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推进治超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治超工作方案。省治超办要在总结过去一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部署落实今年全省的治超工作。 (一)继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坚持联合治超,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严管重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由交通、公安部门派出专门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实行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对乱收费、乱罚款等公路“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认真落实措施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三不”政策,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要切实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落实经费,加大对治超检测点、卸货场的建设力度。除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外,由各地级以上市连续3年,每年从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实际切块包干资金总额的2%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执法经费补助、卸货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治超经费的支出。各级交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落实专项经费或挪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一是要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上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二是要结合公路建设,设置规范化、标准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三是要研究修订交通规费征收方式等收费政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开展治超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推进治超的高压态势。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依法严管重罚、保障交通畅通等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总结和分析治超情况,并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开始,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为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重点,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并重,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严密防堵与积极疏导相结合,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进一步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因特殊原因尚未公布更正表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05年内发布更正公告。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发展改革委撤销相应的车型,公安机关不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确保车辆参数标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杜绝“大吨小标”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整顿汽车改装企业。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清理。 (四)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标本兼治,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 要紧紧抓住车辆生产、车辆改装、运输市场准入、收费政策调整、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 (一)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限制措施,严把源头关。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公布一批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四)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快公路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公布。对于造成桥梁和公路设施严重破坏的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研究出台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要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群众了解治理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五、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