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4-02-19 15:08:04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Zhuhai Municipal Fire Protection Work Assessment Measures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4〕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办〔2014〕6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assessment measures for evaluating the annual fire protection work performance of district-level governments and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s in Zhuhai.
Document Text 1,731 characters
珠府办〔2014〕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9日 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具体项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当年消防工作任务制定。第七条 考核程序:(一)考核准备。每年12月5日前,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根据横琴新区、各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消防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三)考核实施。考核工作组结合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按照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对象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考核对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fire safety gover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public safety
Metadata
文号 珠府办〔2014〕6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4-02-19 15:08:0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消防安全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11)
cent 国发〔2011〕46号 formal
cent 国办发〔2013〕16号 formal
prov 粤府〔2012〕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formal
prov 粤府办〔2013〕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formal
unkn 珠府〔2013〕10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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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named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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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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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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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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