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citations medium 2013-02-04 15:54:58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pinions on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Management of Villager Housing Construction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2012〕147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provides municipal-level opinions to standardize and simplify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villager housing construction, including establishing centralized management agencies, strengthening land use management, adjusting construction application rules, and simplifying surveying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2,432 characters
ZFGS—2012—010珠府〔2012〕1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幸福村居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设立由镇(街道)相关人员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不少于1名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报建资料。二、加强村居用地管理(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由市测绘单位负责相关测绘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村居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村居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村居建设规划。(三)对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后办理宅基地手续。房屋登记确权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三、调整报建管理规定(一)对新报建的村民住宅,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把关,新建村民住宅应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对符合要求的,免缴地价。市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中相关“建筑面积10%的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不再执行。(二)新报建村民住宅可用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图代替总平面图。邻里关系尺寸图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并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三)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和施工图设计,也可免费选用《标准图集》,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简图报建。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基础处理方案的指导工作。(四)拆建住宅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应擅自拆建。位于名镇名村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村民住宅的拆建应符合相关的保护规定。四、简化测绘程序(一)新建村民住宅的测绘工作分为房屋建设前的放线、验线和房屋竣工后的房产测绘(含地籍测量)。(二)村民住宅能够通过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定位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放线,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验线;对需要准确坐标定位的,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委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验线,测绘费用由区、镇负责。(三)村民住宅房产测绘(含地籍测量)可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简易测绘;对需要精确测绘的,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委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统一进行,测绘费用由业主负责。(四)未经合法程序已建成的村民住宅,由业主委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精确房产测绘(含地籍测量),测绘费用由业主负责。五、完善已建住宅的确权规定(一)已建成但未报建的村民住宅申请办理确权登记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2012年6月11日之前已建成。2.村民住宅用地属宅基地且土地权属清晰。对村民住宅用地属宅基地但土地权属不清晰或不属宅基地但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意给予确权,并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二)对不超出5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村民住宅,确权办证时免缴地价款并不作处罚。(三)对超出5层或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村民住宅,其5层以下(含5层)且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的部分予以确权登记并不作处罚;对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拆迁时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在《房地产权证》附记中予以记载;对房屋业主拒不接受处罚的,其整体建筑不予确权登记,并且拆迁时不予补偿。(四)村民应在2014年6月11日之前对已建房屋申请确权登记。对在2014年6月11日之后申请确权登记的已建房屋,不再享受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政策。(五)申请确权登记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也可申请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对房屋进行质量安全评定,出具“房屋可观察使用”的意见后,由房屋业主签署房屋质量安全自我保证书,再进行确权登记。对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评定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参与评定的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相关专业知识。六、其他(一)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及涉农社区的村民住宅补办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二)村民可选择有经验的建筑工匠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住宅的建设施工,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三)对2012年6月11日之前未报先建的在建村民住宅,在符合新的报建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后可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四)珠府〔2008〕160号文件及各区(功能区)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仍按珠府〔2008〕160号文件及各区(功能区)相关文件执行。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征地拆迁项目不适用本意见。(五)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Topics
rural development housing construction land use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珠府〔2012〕147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3-02-04 15:54:5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村民建房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3)
unkn 珠府〔2008〕160号
(已废止)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formal
unkn 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仍按珠府〔2008〕160号 formal
unkn 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已废止)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