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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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4:04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Zhuhai Drug Rehabilitation Center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50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interim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 specialized Zhuhai rehabilitation center that provides medical treatment and detoxification for drug addicts with acute infectious or serious diseases who are unsuitable for standard compulsory d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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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 characters
珠府办〔2005〕5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解决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戒毒及疾病治疗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是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本市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部分戒毒人员,在限期所外戒毒期间进行传染病和重症治疗、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的场所。康复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内。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康复中心的主管单位。各级政府以及公检法、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市禁毒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康复中心应参照医院传染病区标准设置,配备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康复中心应执行医疗机构的有关管理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卫生安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康复中心下设监管部和医务部。 监管部负责监管和教育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委派。 医务部负责相关治疗和卫生、消毒等防疫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组织。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以送康复中心治疗: (一)多次违法,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 (二)珠海籍人员。 (三)生活能够自理且无生命危险。 (四)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需送康复中心治疗的珠海籍戒毒人员,由镇(办)组织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居住地村(居)委签订《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后,由辖区派出所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层报市公安局审批。由辖区公安分局开具限期所外戒毒法律文书,辖区派出所协助投送。对需送康复中心戒毒治疗的非珠海籍境内戒毒人员,又找不到其亲属的,须由其本人签署《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不超过强制戒毒期限。 第八条 康复中心凭以下材料接收戒毒人员: (一)强制戒毒决定书。 (二)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作出的不宜收戒决定书。 (三)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 (四)流散在社会面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珠海籍人员的户籍证明。 (六)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七)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入所登记表》;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健康检查表》;由值班民警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依法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时,民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并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保管,一份交戒毒人员。 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逐件登记,依法予以没收,并开具《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违禁物品没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对于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戒毒人员档案,未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戒毒人员档案。第三章 医疗、康复 第十二条 康复中心对戒毒人员进行传染病隔离治疗和戒毒康复治疗,应当采取对症药物和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 第十三条 康复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药品,不得使用未经审批准许使用或者试用的戒毒药品。 第十四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戒毒用的麻醉类、精神类等特殊药品,要严格落实监管制度,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帐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 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监管人员要协助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工作。 第十五条 康复中心实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 第十六条 康复中心应当切实做好预防传染病交叉感染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有益于身体康复的文体活动。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七条 康复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康复中心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工勤人员外,未经康复中心监管单位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康复中心。 第十八条 康复中心实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康复中心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性约束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康复中心应当制定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通过电化教育、集体教育、单独谈话等形式,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制、道德、政策、毒品危害以及传染病知识等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康复中心的戒毒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探访,特殊情况须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 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须经康复中心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第二十三条 办案单位询问戒毒人员,应当出示办案单位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请假离开康复中心的,由亲属出具书面保证,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康复中心领导核准,报市公安局监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请假离开康复中心。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日,请假时间计入戒毒治疗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期间死亡的,康复中心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和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康复中心发生下列情形,列为事故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毒品流入康复中心内,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二)康复中心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三)因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滥用械具、侮辱、虐待、体罚或殴打戒毒人员致死的。 康复中心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仍然发生戒毒人员自杀、互殴致伤亡等异常情况的,不负管理责任。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康复中心应当设立办公、治疗、文体活动等功能区。 治疗区应当设病房、隔离室、处置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房及值班室等。 康复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以及急救车辆和工作生活用车。 第二十八条 康复中心应建立卫生防病制度。应当有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治疗区每天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等。 第二十九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单独设灶,保证饮食卫生。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章 期 满 第三十条 戒毒康复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康复中心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治疗期满证明书》,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地镇(办)领回。戒毒人员凭《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领取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对戒毒期满、离开康复中心的珠海籍戒毒人员,康复中心应当通报各区禁毒办,由区禁毒办组织镇(办)、辖区派出所、村(居)委和相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康复中心的运作经费包括: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医疗防疫费,办公费、水电费、设施维护费,管理、医护和工勤人员的工资,以及卫生防疫津贴等。 第三十三条 康复中心的运作经费由市、区、镇(办)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定期划入康复中心指定帐户。 对非珠海籍戒毒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四条 康复中心应当对运作经费单独立帐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Topics
drug rehabilitation
public security
healthcare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05〕50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4:04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禁毒戒毒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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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珠府办〔2005〕50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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