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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4:22
Notice on Issuing the Zhuhai City 2006-2010 Plan for Building a Law-Based Government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2010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划的通知(珠府〔2006〕75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Zhuhai City's five-year plan (2006-2010) for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building a law-based government, outlining its guiding principles, goals, and key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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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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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应在五年左右基本实现以下目标: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形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制定和完善与珠海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切实落实行政违法和过错追究制度。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基本形成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为最终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要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适应公共行政民主化、社会化、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我市应当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点是解决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的问题,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起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为最终建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打下基础。 1.实现政企分开。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基础。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市在政企分开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今后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干预,增强企业的自身资金积累能力,尽量避免用企业收益为政府偿债和进行担保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防止国有企业大量的通过非市场手段占有社会资源,为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环境。 除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各级政府均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将政府的经济管理工作切实转换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来,通过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来促进经济增长。 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行业准入的制度,保障配置和市场准入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对这一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行业垄断情况的出现。 2.实现政事分开。实现政事分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机制的重要步骤,也是运用市场自我调节手段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政事不分,事业编制规模庞大,政府包揽公共事业,不仅使得财政负担沉重,而且束缚了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部分事业单位事实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今后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各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和职能深化改革,逐步实现政事分开。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式列入行政机关编制;从事检验、检测、检疫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事业单位应与政府彻底脱钩,成立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检疫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公共事业管理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引入民间资本和技术,通过竞争,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完成改革方案的拟定工作。 3.实现政社分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有较高素质和较大规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承载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后权力职能的外移,为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打下基础。 我市应加快行业协会与主管机关的脱钩改制工作,做好其他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规范工作,使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与原主管部门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将行业组织逐渐转为自筹经费、独立生存的社会自律组织。应当逐渐改变现在与政府挂钩的行业协会的组织和领导模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将行政许可中资格、资质的认定权转移给行业协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改革方案。 4.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建立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相关制度。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市已经在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联合办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主要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联合办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行政许可的主办部门不清,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机制,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珠海实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此项工作:其一,应当由市政府组建一个协调性机构作为确定联合办理主办部门的机构;其二,制定相应的联合办理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尤其应在这一规范中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之间责任的分配和行为的衔接,避免政出多头、低效行政;其三,建立联合办理中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投诉和救济机制,保证行政许可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及时有效获得救济。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完善有关工作规程,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 防止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产生权力真空、管理失序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注意解决因放松规制、规范许可行为所带来的行政管理动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的制约、激励机制。各行政机关以及政府的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的监管。 5.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我市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在现有的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基础上,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目前,应围绕应急工作体制、工作运行机制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体制方面主要是明确应急体系框架、组织机构和职责,强调协作,特别要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运行机制方面主要包括: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决策协调机制、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资源征用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同时,应急预案工作要与加强法制建设相结合,要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直接影响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我市应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安排,严格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以及在全市各机关每年进行一次的依法行政知识和能力的考试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提拔任用、晋职晋级、评先受奖。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应制定详细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制度化地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活动,每年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在我市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我市行政决策机制的改革,一方面要依靠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决策观,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以民主化为基础,以科学化为主导,以合法化、透明化为保障的现代公共决策制度。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专家事前论证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重要性、专业性、决策的成本等因素,划定重大决策范围,重大决策必须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 设立政府专家库,按照行政事务的专业类别收集该方面专家的个人资料,遇重大决策,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论证、评估;建立并完善政府专家库专家遴选机制,由专门的机构管理政府专家库,负责制定入选专家的标准,抽取、组织专家参与论证、评估;保证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专家论证、评估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同一重大决策的评估。 2.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应组织专家库的专家从成本效益、经济社会影响、合理性等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发表评估报告。 3.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应当继续完善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正常运作,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 法律顾问室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广泛的参与到政府的法制工作中来,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市制定的法规、规章提供咨询意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办法或者立法建议;参与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为市政府和所属机构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4.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应当将征询意见的各种方式、途径规范化、固定化、制度化。 一般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决策的内容、依据和影响,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公告上述事项,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途径。 重大决策和其他需要公开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决策应当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各方的意见。完善听证会参与人选拔制度,保证不同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均有自己的代表。听证会的过程应当公开,市民有权旁听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决策应当依据听证会笔录作出。 5.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决策公开。除法定不公开的以外,决策的有关事项应当公开,包括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内容公开和承办人员公开。决策的专家论证结论、合法性论证结论、听证会笔录及其他对决策内容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事项应当公开。决策的结果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重大决策及其评估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步伐,所有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需要公开征询意见的决策都应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便于利害关系人和社会了解、监督。 尽快建立政府发言人制度和定期记者招待会制度。政府规章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地向全社会公开。应当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规则,设置相应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该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开展。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制度建设是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建立起适合珠海实际的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政府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和政府立法的评估制度、定期清理制度。 1.从我市实际出发,提高立法质量。我市立法工作应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内,追求立法创新,尽量不与国家和省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重复。结合本地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我市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善于和敢于积极主动地解决本市突出的社会矛盾。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从过去重国家管理职权、轻公民权利转变到注重公民权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上来。 2.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做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立法建议前,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与市人大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保障市人大充分了解各项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紧迫性,防止出现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而产生的仓促立法现象,保障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的基本工作期限,以保证立法工作的质量。 3.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保证有群众代表和专家的参与。应拨付必要的经费、建立有效的机制提高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涉及到专业疑难问题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改变目前立法由政府主导的局面。 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其他专家顾问机构的作用。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尽快建立起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为载体的多渠道信息发布制度。 切实落实立法听证制度。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涉及设立行政许可内容的,起草部门必须组织立法听证会,并且依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规定;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笔录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听证笔录的内容作为制定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 各起草部门应当从本年起实施并逐步完善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4.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市法制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草案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草案时,应组织各相关起草部门和财政、统计部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将分析结论作为制定有关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 市法制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方案。 5.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实施一年后,应由实施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应由实施机关进行及时评估。实施机关应从文件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益性、公平性、优先性等各个方面对文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为制定机关进行清理提供依据。 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市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的清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的处理。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保证本市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时效性。 市法制部门应当先开展规章的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积累相关经验,并制定评估与清理的实施方案,同时,应当加强市法制部门的力量,尽快全面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 6.建立健全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应当由市法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颁布实施。对各区政府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进行备案。 市法制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超脱于部门利益,遵循合法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协调,形成审查意见,以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市法制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并由市法制部门完成《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启动本市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市应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目标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我市应当依照《珠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解决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赋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制度化、规范化。 应当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执法机制,逐步实现全市综合执法队伍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市城管执法局对相关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职能,加强横向联系,建立有效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我市1998年颁布的《珠海市执法责任制办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我市政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以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为解决我市目前存在的某些执法机关职责不清的问题,应尽快组织相关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进行科学分解,建立起完整的岗位责任体系,并通过采取电子信息化手段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制由目前的单纯事后监督并追究责任,转型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并追究责任,以减少行政执法中的扯皮现象。 各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自己的执法依据、范围、职责、权限、标准、程序、时限以及违法责任向社会公开。重大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当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并切实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备案程序。行政执法活动的结果也必须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制度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和关键制度之一,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履行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效果进行统一的考核评议。我市应制定出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内容及量化指标,并结合目前已经开展的“万人评政府”活动,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参与,形成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 我市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以公正为主,兼顾效率为基本原则,使评议考核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决杜绝评议考核过程中的不公正和感情用事的现象,将评议考核制度落到实处。 在评议考核中应注重评议考核的成本与效益之比例,不要过多地支出成本,而使考核制度成为一种浪费资源的累赘。同时应注意评议考核制度的社会效益,将评议考核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惩戒机制。 4.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层级监督检查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尽快启动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应当明确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的地位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保障督察办的有效运作。 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给予法律指导;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执法警示;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以及对下级政府、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经调查取证确认的,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下级政府及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和裁定制度。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应负责协调执法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应当建立起行政执法的协调和裁定制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产生的争议和互相推诿现象,应由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主持执法协调会议,在会议上就执法职责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督察办作出最终裁定。各执法部门必须服从裁定,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执法不力的情况。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制度方面的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理顺监督关系,畅通监督途径,发挥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违法行政和权力的滥用。 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手段。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之一。在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政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现,最终建立起一套合法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预防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1.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大、政协对政府的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基本,在行政监督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市应当进一步健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制度,将政府的工作切实纳入人大、政协监督之下。 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我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重要的执行或执法部门,除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外,还应定期或在遇有重大事项时,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将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进一步健全人大质询制度。依法严肃认真地处理和解决人大质询中提出的问题,并建立起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质询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改进相关工作。 2.建立并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纪律的补充和完善。现行的行政纪律着重惩处的是以权谋私等职务违法违纪行为,但对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等虽未构成违法违纪,但却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缺乏足够的惩戒力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弥补了现行行政纪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我市行政惩戒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既包括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违反我市近年所建立的现场服务和窗口服务制度的行为。 我市应逐步建立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机构应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察局、法制局、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决定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的标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追究。具体追究方式应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有关机关应当尽快完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开展实施。 3.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行政复议在政府的依法行政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有效、全面彻底和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围绕依法行政主题,建立符合珠海实际情况的行政复议规章制度,包括办案程序、备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等,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与办案质量。 建立复议建议制度,对复议案件集中反映的普遍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并协助其完善有关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保障复议申请人复议权利与合法权益,保证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配足区以及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拨出专门行政复议经费,同时加强对市、区、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依法审理,廉洁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调研总结工作。对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根据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检验复议决定的合法、合理性,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水平。 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全社会更深入、全面地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各执法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明确、详细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以便于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提高对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起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应当积极应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答辩。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坚决服从并积极配合执行。 应当尽快建立起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行政诉讼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着调节人民内部关系、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从村、镇到市、区的综合化、系统化的调解委员会,街镇建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服务窗口下设法律咨询、信访接待、调解中心、法律援助、帮教工作、法制宣传等职能,方便群众,为基层群众提供各种具体的法律服务,构筑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快速反应平台。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形成及时掌握社情、民情机制,加强信息的畅通和反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降低社会维稳成本。 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着力打造一支作风好、业务强,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人民调解队伍。 设立并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改善负责调解工作的司法所人员的办公配备和待遇,建立人民调解的长效保障机制。 6.完善信访制度,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善待信访群众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畅通的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应当尽快制定我市处理信访案件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在信访处理程序中,应当建立起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信访部门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组织评议和听证。 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律师为政府信访机构积极提供法律意见,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信访部门应当深入基层,密切关注本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出台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并将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各行政机关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一工作得到切实和全面的落实。该项工作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制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本规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6月-2006年10月):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实施规划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010年6月):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本规划和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要求作出具体安排,全面实施各自的依法行政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2月):总结经验,组织考核、验收。
Topics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public sector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06〕75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4:22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法治政府建设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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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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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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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i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2010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6〕43号) | zhuhai |
| muni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2010年建设法治政府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6〕43号) | zhu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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