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0-08-09 16:05:38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Zhuhai City's Price Adjustment Fund (Repealed)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7〕1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2007〕144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nd outlines the administration of a municipal-level Price Adjustment Fund, specifying its sources, management structure, and purposes for stabilizing market prices and subsidizing essential goods.
Document Text 1,950 characters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珠府〔2007〕14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征、管、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主体为市政府。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征集途径和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0万元,各区(不含经济功能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100万元,划入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价格调控专款。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特困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违反基金使用规定的,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价格调节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 (二)对擅自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单位,每年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Topics
price regulation fiscal policy social welfare
Metadata
文号 珠府〔2007〕144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0-08-09 16:05:3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价格调控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