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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in Zhuhai City

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uhai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provid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Zhuhai City's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pecifying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zoning principles, and prohibited areas for instal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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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三)适宜设置区: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原则上不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第四条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重要地区包括主城区及其他城区的重要区域,如主城区所属拱北口岸广场及周边区域,市人民政府周边区域,出入境关口、港口、机场、车站、码头及周边区域,吉大百货广场周边商业街区,珠海商厦周边商业街区,拱北莲花商业街区等区域。重要路段包括迎宾路、九洲大道、情侣路、景山路、人民路、石花东路、凤凰路、明珠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港湾大道、珠海大道、机场路、珠港大道、珠峰大道、黄杨大道、湖心路等主干道。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一)交通信号设施。(二)交通指路牌。(三)交通标志牌。(四)交通执勤岗设施。(五)人行道隔离栏。(六)人行天桥护栏。(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城市道路桥梁护栏。(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包括:(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第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包括:(一)在住宅楼及商住楼住宅部分设置的。(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通风、视线的。(三)其他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包括:(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二)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四)在市区内建(构)筑物和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条幅广告或“刀旗”广告的。(五)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或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六)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的。(七)在建筑物坡屋顶上设置的。(八)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十米范围内设置的。(九)在玻璃幕墙外设置封闭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十)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十一)占用绿地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十二)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十三)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第十条 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预留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必须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包含对广告设施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需延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除提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内容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八条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第十九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三年。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可在建筑工地红线内设置一块大型立柱广告,广告内容仅限于发布本项目的商业广告,其立柱广告设施外侧滴水线须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不小于广告设施的高度;设置人须在建设项目围墙拆除时同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二条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原设置人已缴清空间资源利用费的,受让人不再缴纳。第四章 公交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设置公交车辆车身广告,须按照程序先到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统一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一)珠海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五)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身外侧喷漆广告批准书》。(六)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五条 车身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第二十七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二)车身广告画面应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第五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第三十条 户外招牌广告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户外招牌广告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第三十二条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三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第三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第六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十五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第三十六条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Topics
urban management advertising regulation public space
Metadata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0-08-09 16:06:47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户外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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