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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6:56
Notice on Issuing the Zhuhai City Compensation Measures for Crops and Attachments on Expropriated (Requistioned) Land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details the specific compensation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for crops and attachments on land expropriated or requisitioned within Zhuhai City, replacing a previous 2002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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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 characters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 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评估鉴定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向社会公开。每次抽中参与评估鉴定的专家,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第五条 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六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第七条 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折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一、征收稻田。按每亩补偿3500元计补。二、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4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6000元。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000元。四、征收山林地。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郁闭度为0.70以下的山林地。郁闭度为0.20以下(含0.20),补偿价250元\/亩;郁闭度为0.20-0.40(不含0.40),补偿价500元\/亩;郁闭度为0.40-0.70(不含0.70),补偿价750元\/亩。2.郁闭度为0.70以上(含0.70)的山林地。树木平均胸径在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的幼林地,补偿价15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5-1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林地,补偿价20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补偿价3000元\/亩。3.灌木林地(棘林地)。灌木林地补偿价1250元\/亩。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五、征收果树。1.荔枝树。成片(合理密植、下同)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4年以下(含4年),每亩补偿5000元;树龄4年以上每递增一年,每亩补偿递增1250元;树龄递增至15年或以上,每亩最高补偿18750元。零星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4年以下(含4年),每棵补偿80元;树龄5年至6年的每棵补偿150元;树龄7年至8年的每棵补偿280元;树龄9年至10年的每棵补偿400元;树龄11年至12年的每棵补偿500元;树龄13年至14年的每棵补偿600元;树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每棵补偿750元。 2.龙眼树。按征收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计补。 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心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连雾、火龙果树。按征收荔枝树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龄超过7年以上的,按7年计算补偿。 4.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按征收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 5.柑、桔、橙、柠檬、佛手、柚、鸡蛋果(西番连)、葡萄、桑、青枣树。按征收荔枝树补偿标准的60%计补。 6.菠萝、草莓、万京子、西瓜、香瓜。成片每亩补偿4000元。菠萝每棵补偿4元;零散草莓每棵补偿2元。 7.番木瓜树(俗称: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30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4500元。零散已挂果的,每棵补偿25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7元。 8.蕉树。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375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5000元。零散蕉树,以3-5株为一堆,半年以内的每堆补偿25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堆补偿50元;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25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7元。9.番石榴。本地番石榴(胭脂红),按征用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以7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减10%(如8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90%”,9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80%”,下同)计补。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1年以下(含1年),每亩补偿2500元;树龄2年的,每亩补偿5000元;树龄3年的,每亩补偿8000元;树龄4年至7年的,每亩补偿10000元;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每亩补偿按10000元标准每年递减10%。零星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在1年以下(含1年),每棵补偿30元;树龄2年的每棵补偿60元;树龄3年的每棵补偿100元;树龄4年至7年的每棵补偿125元;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每棵补偿按125元标准每年递减10%。以上果树以每亩种植25棵为基数,等于或大于亩植基数的按亩为单位计补;小于亩植基数的按棵为单位按零星果树计补。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的,以种植较多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不得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六、征收荷花塘、莲藕塘。开发费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每亩补偿3800元。 七、征用花地、苗圃地。 1.成片地栽花地。种植姜花每亩补偿5000元,菊花每亩补偿6200元,富贵竹每亩补偿7500元,玫瑰花每亩补偿9300元。 2.成片地栽苗圃地。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每亩补偿7000元;观赏竹类每亩补偿9000元;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每亩补偿15000元。 3.其它成片的栽花地、苗圃地,根据实际情况,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4.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5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10元;花盆口径40厘米以上的每盆补偿20元。 八、征收零星树木。1.榕树的补偿。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5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10元。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40-70厘米(含70厘米) 每棵补偿10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00元。有冠幅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250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25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4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5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8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 2.木棉树的补偿。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高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10元。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7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9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000元;胸径70-80厘米以内(含80厘米)每棵补偿1500元;胸径8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15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 3.罗汉松、柏树的补偿。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 每棵补偿10元;高度0.5-1米 (含1米) 每棵补偿25元;高度1-2米 (含2米) 每棵补偿100元;高度2米以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以内(含50厘米)每棵补偿在100元基础上增加100元。 4.发财树的补偿。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 (含10厘米)每棵补偿50元;胸径1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00元。 5.散尾葵的补偿。树苗每棵补偿10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100元;冠幅1.5-2米以下(含2米)每棵补偿20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300元。 6.大王椰子树的补偿。地径10厘米以下 (含10厘米) 的,每棵补偿150元;地径10-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地径15-45厘米(含45厘米)的,每棵补偿280元。7.杂树的补偿。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5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8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10元。树木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2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14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6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2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8.其他项目。上述征收零星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0%计算补偿。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棵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花木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以亩为单位计补。九、征收竹林、食用竹笋。成片竹林每亩补偿5000元;零散竹子,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50元。成片食用竹笋每亩补偿7500元;零散食用竹笋,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75元。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堆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竹林、食用竹笋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按成片竹林、食用竹笋地计补。十、征收鱼塘。鱼塘的合理养殖,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不低于70%。 1.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20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2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000元。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5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金鼓)、鳗鱼、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属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每亩补偿8000元。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1.种猪、繁殖母猪,搬迁每头补偿200元;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肉猪,搬迁每头补偿80元;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猪苗,搬迁每头补偿30元。 2.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1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5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10元。 十二、征收滩涂。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1.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植树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滩涂围垦。正在围垦的滩涂,经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定围垦工程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按原围垦计划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为已整治的滩涂,按成围面积每亩补偿25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凡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不予补偿。十三、征收蚝田。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3100元。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4400元。设置1.5米或1.5米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5000元。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6000元;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8000元。 十四、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五、征收水利设施。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50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250元。 十六、征收地上附着物。 1.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成本补偿。建成年份在1980年以前的,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1981年-198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1986年-1990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500元;1991年-199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1800元;1996年以后(含1996年)的,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以上补偿标准包含房屋的基本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除按上述建筑成本补偿外,征收地单位应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拆迁人新建安置住房,新建安置住房原则上由所在镇或村集体组织实施,并享受拆一免一的报建优惠。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纳入此补偿范围内。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①砖墙水泥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②砖墙瓦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③砖墙铁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④砖墙石棉瓦(树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5元;⑤树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5元;⑥铁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⑦石棉瓦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元。以上临时建筑物凡建筑高度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计补。3.其它临时建筑物。①砖混结构厕所、猪栏、猪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②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简易树皮、铁皮、石棉瓦、木板等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元;竹木薄膜顶越冬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元;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元。 4.晒谷场地坪。视建筑材料和使用年限计补。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元;灰砂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5元。 5.化粪池、储水池。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400元;属砖石结构的,按砖石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280元;水泥沙浆过面的,按水泥沙浆的表面积计补,每平方米补偿1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用,补偿标准按照鱼塘开发费计算。 6.水井。手摇简易水井每口补偿300元;砖石、砼管井壁结构水井,按容量计算,砖石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150元;砼管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7.围墙。视建筑成本和使用年限折旧补偿。泥土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元;砖结构,墙身厚度12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砖石结构,墙身厚度18厘米或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 8.挡土墙。干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150元;湿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9.属种养生产需要的永久供电、给排水设施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项目以外的附着物,参照现行《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为参考价,以相对应项目规格的90%计算补偿。十七、相关概念释义1.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2.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3.郁闭度指山林地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郁闭度为1。4.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5.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Topics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s
local regul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10〕6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6:5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土地征收补偿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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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 unkn 珠府〔2002〕134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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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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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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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 named |
| unkn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 named |
Referenced By (3)
| muni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 | zhuhai |
| muni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3号) | zhuhai |
| muni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4号(总第160号) | zhu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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