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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guan Public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韶府规〔2020〕1号)(已失效)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府规〔2020〕1号 shaoguan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lanning, siting, constru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ublic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s within Shaoguan City, defining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operators.
Document Text 5,549 characters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br> 韶府规〔2020〕1 号 <br> 《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0〕1<br> 号)已经2019 年12 月3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2 次常务会<br> 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br> 韶关市人民政府 <br> 2020 年1 月17 日 <br> — 1 — <br> 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br>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强化各级政府的统<br> 筹协调作用,发挥电信、广电运营企业和基站建设单位的建设主<br> 体作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br> 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通<br> 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粤府令第25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br>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选址、<br> 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br>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br> 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br> 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终端设备(如移动电话、<br> 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及其附属<br> 设施(包括铁塔、铁架、斜拉杆、公共垃圾站、公用电话亭等支<br> 撑设施和天线、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br>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br> — 2 — <br> 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br> 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br> 信业务的单位。 <br> 本办法所称基站建设单位,是指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br> 套设施和高铁地铁公网覆盖、大型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维护和运<br> 营的国有通信基础设施服务商。 <br> 第四条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br> 主管部门,韶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规划、设置、<br> 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br> 市自然资源、住建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发展和改革、交<br> 通运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br> 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br> 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站管<br> 理工作。 <br> 基站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资源共<br> 享、环境保护、景观协调的原则。 <br> 第二章 基站规划 <br> 第五条 基站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br> 总体规划和市政公共资源相关规划,与市政工程、旅游景点、住<br> 宅小区、各类工业园区等规划建设衔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br>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编制基站站址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br> — 3 — <br>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与社会公<br> 众的意见。 <br> 第六条 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自<br> 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根据本市城乡规<br> 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动态维护和修编,<br> 由生态环境局出具规划环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br>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按<br> 照规划修订程序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br>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br> 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建设。 <br> 基站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市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编制韶关移动<br> 通信基站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应当提供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电<br> 磁环境辐射测试报告,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为市无线电管<br> 理机构审批基站提供技术依据。 <br>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定规划时,应当根<br> 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将基站纳入对应技术文件的通信工程规划,<br> 并落实基站站址、机房、天面、管线空间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 <br>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应提供基站现状情况和规划基础资<br> 料。 <br> 第八条 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br> 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br> 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br> — 4 — <br> 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br>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站机房、管道、天面等的设计审查<br> 由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执行,<br> 市政工程的由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br> 质的机构执行。 <br>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br> 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br> 第九条 根据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下列地址设<br> 立基站的原则为: <br> (一)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公共绿<br> 地设立基站的,在不影响景观风貌的前提下应当开放; <br> (二)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单<br> 位应提供基站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和天面的空间以及电力等配<br> 套条件; <br> (三)办公、商务、商业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br> 单位应当根据基站建设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br> 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br> 第十条 下述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预留室内<br> 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br>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大中型交通场所和体育场馆、大中<br> 型商场、娱乐场所、地下停车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 <br> (二)市级、县(市、区)级政府部门或职能部门单独建设<br> — 5 — <br> 的办公楼和镇、街道政府办公楼等; <br> (三)写字楼、高层住宅、酒楼、酒店、宾馆等; <br> (四)公路隧道、铁路隧道等。 <br>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网络覆盖情况,在除上述建<br> 筑单体以外的建筑单体内建设室内或室外分布系统。 <br> 第十一条 基站布局应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和通信服务<br> 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br> 标准。禁止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和需要特殊电磁环境保护<br> 的场所建设基站。 <br> 基站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市容景观、历史建筑和生态环境<br> 保护的要求。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可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br> 但应当事前征得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 <br> 第十二条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根据全市基站站址专项<br> 规划,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基站设置建设需求和扩容计划及时<br> 报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其中首次报送的须同时报送现有基站布<br> 局、布点及其组网方式)。 <br>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基站站址专项规划,支持运营<br> 企业的基站选址建设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建管<br> 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运营企业在基站选址工作中存<br> 在的问题,落实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要求。 <br> 第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无偿开放政府<br>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交通站场等公共建筑或物业名录。<br> — 6 — <br>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支持运营企业利用路灯杆、信<br> 号杆、路牌杆等市政设施设置基站,推动“一杆多用”建设。 <br> 第三章 基站设置 <br> 第十四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基站建设专项规<br> 划,符合国家、省有关无线电技术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和环<br> 境保护规定,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城市景观<br> 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 <br> 第十五条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可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br> 物主体工程施工时,与施工单位协商同步安装基站、天线、管线<br> 等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br> 涉及基建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br> 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有关工作。 <br> 第十六条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应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br> 站站址资源,并在申请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br> 构作出站址资源共享承诺。 <br>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在履行站址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可<br> 以提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自收到<br> 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br> 第十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br> 门,按照下列原则制定基站景观化设计标准和规范,并纳入基站<br> 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 <br> — 7 — <br> (一)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br> 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br> (二)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br> 线、美化天线或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br> (三)设置基站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br> (四)不得干扰其他正常无线电通信系统; <br> (五)不得建设在违法违规建筑上。 <br> 既有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以稳定保留为原则,逐步进<br> 行升级改造。 <br> 第十八条 运营商设置、使用基站的,应经市无线电管理机<br> 构审批。 <br>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站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br>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br> 应当明确设置要求;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市无线<br> 电管理机构应当自予以许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无线电台<br> 执照。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br> (一)基站设置申请表; <br>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br> (三)基站设置承诺书; <br> (四)基站电磁辐射测试报告,或者具有检测测量资质的机<br> 构出具的符合电磁辐射测试规范和指标要求的报告书。 <br> 申请材料需符合广东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系统审核要求。 <br> — 8 — <br> 第十九条 运营商的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br> 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需要继续使用或变更无线电台<br> 执照中所核定项目的,应当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重新核发<br> 无线电台执照。 <br>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停用或者撤销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线<br> 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br>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br> 第二十条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在设置基站过程中,应当<br> 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外观<br> 和结构危及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br> 第四章 基站管理 <br>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br> 迁基站设施的,基站所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建设项目方应<br> 当与基站所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法承担基站拆迁费用,法<br>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基站所属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br> 作出妥善处理,并完成基站迁移。 <br> 第二十二条 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br> 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尽力<br> 协助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抢修,在应急抢险中迅速恢复基站用<br> 电,保障公众移动通信安全畅通。 <br> — 9 — <br>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br> 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 <br>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br> 碍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br> 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br>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r>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依法投入运行的基站设<br> 施。 <br> 第二十四条 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应负责基站管理工作,<br> 确保基站及其设备运行、频率、指标与执照相符,电磁辐射水平<br> 符合国家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基站设备老化、发射指标偏<br> 离等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通信系统造成有<br> 害干扰。基站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受专业培训并熟悉无线电管理的<br> 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br> 第二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基站设置、使用<br> 及其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等政府有关部门应依<br> 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能,及时处置基站电磁环境辐射超标或基站安<br> 全隐患及潜在风险,并及时书面通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br> 第五章 法律责任 <br>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br> 无线电台执照将基站投入使用,或者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br> — 10 — <br> 核定项目的,由基站站址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br> 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br> 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br>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市无<br> 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br> 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br> 第二十七条 基站的设置、使用不符合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br> 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基站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位限期<br>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br> 据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br> 第二十八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br>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br>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编制基站建设专项规划和基站年<br> 度建设计划、批准设置、使用基站或者发放无线电台执照的; <br>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br>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 <br>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br> 第六章 附 则 <br> 第二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运营商和基站建设单<br> 位应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宣传引导,加大公众对基站<br> — 11 — <br> 建设政策规划的公益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和支持<br> 基站建设。 <br> 第三十条 集群通信、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br> 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br> — 12 — <br>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br> 秘书长、副秘书长。 <b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br>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 <br> 院。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b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2 月6 日印发
Topics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urban planning radio frequency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韶府规〔2020〕1号
Publish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haoguan
Date 2020-02-10 02:02:42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通信基础设施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Keywords 通信基站
References (6)
prov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named
prov 广东省通 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 管理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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