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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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03:27:00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Municipality Provisions on the Work of Administrative Organ Responsible Persons Appearing in Court to Respond to Lawsuits"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binding rules requiring head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Huizhou to personally appear in court for certain行政诉讼 cases, aiming to promote rule of law and improv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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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characters
HFGS-2017-28 惠府办〔201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业经十二届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一)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派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出庭。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一)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三)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共同被告案件,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八条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含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含10件)的,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含15件)的,不得少于4件。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时作出的同类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件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的,可视为1件案件。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视为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二)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三)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四)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止文明。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协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本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结案裁判文书后10日内将该文书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备案。其中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未按照法律规定应诉和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机关述职时,述职事项应当包括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3日印发的《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惠府办〔2014〕29号)同时废止。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judicial procedur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7〕43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7-12-29 03:27: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行政应诉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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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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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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