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4 citations
medium
2014-12-02 02:11:27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Work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Legal Representatives Appearing in Court to Respond to Lawsuits in Huizhou City'
【已被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rules requiring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Huizhou City to personally appear in court for certain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aiming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government and enhance officials' legal awareness.
Document Text
1,921 characters
HFGS—2014—32 惠府办〔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业经十一届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3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区域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含10件),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的(含15件),不得少于5件。因同一或同时作出的同类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件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的,可视为1件案件。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可视为同级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工作部门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视为该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但该类案件1年内达到5件(含5件)以上的,该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出庭应诉1件。第七条 属于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因其他重大公务不能出庭应诉的,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可委托行政机关副职代为出庭应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二)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三)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四)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止文明。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本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十一条 属于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结案裁判文书后10日内将该文书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二)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机关述职时,应当包含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3〕56号)同时废止。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judicial procedur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4〕29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4-12-02 02:11:2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法治政府建设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4)
| cent 国发〔2010〕33号 | formal |
| unkn 惠府办〔2003〕56号 | formal |
|
unkn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关于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的通知 | named |
Referenced By (3)
| muni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huizhou |
| muni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huizhou |
| muni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 huizhou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