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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6 03:14:27
Not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Normative Document Filing and Review System"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system for filing and reviewing normative documents issued by Huizhou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to ensure legal consistency and administrative compliance.
Document Text
1,288 characters
惠府办〔201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承办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本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3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二)备案报告2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的有关材料等)2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迳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技术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以及显失公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报送备案机关自行纠正。报送备案机关须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本县(区)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由报送备案机关自行协调。 (三)对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报送备案机关处理。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的审查机关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regulation
legal complianc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0〕12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0-02-26 03:14:2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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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By (1)
| muni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 huiz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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