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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02:04:57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Relevant System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gency Normative Document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six specific systems for managing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in Huizhou City, including regular review, filing and examination, unified publication, collective discuss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legalit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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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5—16 惠府办〔201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理可行、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一项管理活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谁实施执行、谁负责清理”的原则适时组织实施。第四条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包括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行政权力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等,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制定目的已经达到,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三)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四)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和政府与社会关系原则等,应予以废止;(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的,包括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等,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包括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等,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七)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包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发生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发生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发生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等,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八)上位法修改后规范性文件未修改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一)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2. 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梳理,汇总整理清理文件目录,明确清理单位;3. 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4.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对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清理原则、目的,逐件进行清理,提出需要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 对本部门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清理结果。第六条 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方式,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除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外,对与企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络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向市政府报送的清理意见中作出说明。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惠州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布。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承办机构:(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本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1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二)备案报告1份;(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和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的有关材料等)1份。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四)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技术及规范化的要求。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以及显失公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报送备案机关自行纠正。报送备案机关须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二)本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由报送备案机关自行协调。(三)对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报送备案机关处理。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的审查机关备查。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增加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反本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四条 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五条 统一发布的载体。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在《惠州日报》公布,《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登。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的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3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四)属修改后重新发布(含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文本;(六)所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核说明。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第五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提出的要求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长、分管副市长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第六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是指公众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第三条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第四条 公众参与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或审核论证等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听证、清理评估等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资料、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二)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五)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全文的途径;(六)联系部门;(七)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照本制度第六条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采取以下公开方式:(一)通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网站发布;(二)在《惠州日报》公布全文或者发布指引;(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设置公告的链接。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公开公众意见。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发布公告后,可以通过座谈会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根据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包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听取意见。第十条 座谈会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由公众代表参加的听取意见的会议。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召开座谈会的2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与会单位和参加人员。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记录,并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听证会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代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办法;(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规范性文件影响程度等因素,从听证会报名者中合理选择听证参加人;(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会笔录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论证会是指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会议。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论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论证会人员签名确认后,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形成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形式;(二)公众意见概述;(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同时附具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发布的公告;(二)公众意见;(三)座谈会或者听证会、论证会的有关记录;(四)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审核或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核或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同时,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报送的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的说明。说明内容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组织公众参与监督。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公众意见的,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有关程序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复杂问题和专业性特强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组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以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提出咨询意见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结束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认真研究咨询论证专家的意见,并适时向有关专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情况。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公众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形式;(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颁发之日起20日内,采取以下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一)通过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二)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三)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惠州日报》上全文公布。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征求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提出的评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可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向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将其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第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批、审核、审查、批准、核准、登记、同意以及核发资格证、资质证等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以及委托、授权等有关执法主体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四)涉及有关行业管理内容的规定、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五)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列入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六)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规定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七)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者企业进入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八)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流通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境外企业和境外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参加和承诺的世贸组织规则;(九)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或者指定使用特定产品和指定经营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十)有关资格考试、培训、证件发放等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否有指定考试教材和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的规定;(十一)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十二)涉及财政、税收、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人事、统计、标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优惠、限制和强制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十三)突破现行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改革政策,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是否经过市政府批准;(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一致。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第八条 送审机关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形成部门正式文件,并以函件的形式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函件主送市政府办公室,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印发。对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regulation
document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5〕15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5-06-08 02:04:5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5)
| cent 国发〔2004〕10号 | formal |
| cent 国发〔2008〕17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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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7〕8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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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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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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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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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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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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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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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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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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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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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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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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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印发《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和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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