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0-02-25 07:20:50

Not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Collective Deliberation System for Formulating Normative Documents"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 惠府办〔2010〕21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formal system requiring collective discussion and approval by the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s executive or plenary meetings for all normative documents, detailing the drafting, review, and publication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961 characters
惠府办〔2010〕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的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3份报送市人民政府(迳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请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文本; (五)所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核说明。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提出的要求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长、分管副市长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ance policy formul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0〕21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10-02-25 07:20:5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规范性文件制定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3)
cent 国发〔2008〕17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named
unkn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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