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medium 2011-03-11 08:04:53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Motorcycles, Mopeds, and Electric Bicycles in the Urban Area (Repealed)

(已废止)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2011〕16号 huizhou
This notice establishes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and traffic restrictions for motorcycles, mopeds, and electric bicycles in Huicheng District's central urban area, including designated no-entry zones and operational rules.
Document Text 2,244 characters
惠府〔2011〕16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轻便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市区道路上行驶。 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三、自2011年3月20日起,市区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牌;轻便摩托车登记发牌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自2011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轻便摩托车停止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告。 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等6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自2003年7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上述区域内未登记的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四、自2011年6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在车身悬挂标识牌、号牌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五、市区下列路段禁止轻便摩托车通行: 环城西路、长寿路、南坛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 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市区道路交通保有量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轻便摩托车的禁行路段。 六、驾驶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通行规定,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不得载人。 七、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的通行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过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三)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八、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轻便摩托车: (一)未依法登记,或登记后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二)驾驶人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虽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标识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标识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扣留轻便摩托车的其它情形的。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大力度查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含20元)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执勤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且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十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标准产品的企业或经营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从严查处,防止不合格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的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城市发展和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十五、本通告自2011年3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Topics
traffic management urban transportation vehicle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2011〕16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1-03-11 08:04:53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交通管理
CMS Category 其他
References (2)
unkn 惠府〔2009〕124号
(已废止)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formal
prov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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