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3 citations medium 2009-07-27 03:02:20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Motorcycles, Mopeds, and Electric Bicycles in the Urban Area (Repealed)

(已废止)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 惠府〔2009〕124号 huizhou
This notice establishes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and traffic rules for motorcycles, mopeds, and electric bicycles in Huizhou's urban area to maintain traffic order and safety, and prohibits unregistered vehicles from operating on city roads.
Document Text 2,009 characters
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9〕124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凡由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属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二、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市区道路行驶。 三、从2009年9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市区自2003年7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手续,市区未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二)市区是指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包括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四、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惠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市区道路行驶。市区电动自行车的具体登记时间、条件、程序、手续等由市公安机关另行通告。在市公安机关未对电动自行车统一登记前,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五、下肢残疾人可以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经惠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市区道路行驶,但不得载客和载货。非下肢残疾的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过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或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不合格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三)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民拥有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当尽快自行处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上市区道路行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提醒和教育,不予处罚;过渡期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Topics
traffic management vehicle regulation urban safety
Metadata
文号 惠府〔2009〕124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09-07-27 03:02:20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交通管理
CMS Category 其他
References (1)
prov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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