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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pecial Fund Support Policy for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Develop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深府规〔2018〕22号 sf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special fund to provide financial support (direct grants, equity investment, loan interest subsidies, risk compensation) for projects in Shenzhen's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including new-generation IT, high-end equipment, green/low-carbon, biomedicine, digital economy, new materials, and marine economy, with specific funding ceilings for various R&D and industrial activities.
Document Text 3,088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推动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把深圳打造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重点和工作机制 (一)本政策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深圳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策推进落实、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新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用直接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广、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对推动我市在前沿领域取得原始创新突破的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以及支撑产业技术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组织实施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六)支持承担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上级资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七)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 (八)支持建设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国家级创新载体深圳分支机构,予以最高2000万元支持。 (九)支持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载体,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其中,市级创新载体建设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每阶段分别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基础平台等建设需求,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预研,依托设施或平台开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跨学科、大协同创新攻关,专项资金予以经费保障。 三、促进产业高端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十二)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示范推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以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联合组织实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项目,予以每年最高1500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十五)支持承担国家、省(部)产业发展计划(专项)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助资金与国家、省(部)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十六)对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专项资金予以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补贴等综合支持。 四、拓展金融支持手段 (十七)探索设立产业化中试基金,加大对重点领域中试环节精准扶持。专项资金对海外并购基金、中试基金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十八)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项目,予以最高3000万元股权资金支持。其中,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两部分,每部分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方式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贷款或债券利息总额的70%予以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引导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化信用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50%予以风险补偿,按照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 (二十一)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化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50%予以风险补偿,按照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按照担保费用的50%予以担保补贴。 (二十二)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为企业提供产业化设备融资租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本金损失的40%予以风险补偿,按照融资租赁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 五、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二十三)依托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以及市级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建设资源共享、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十四)鼓励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取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予以最高500万元事后支持。 (二十五)引导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十六)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支持。 (二十七)支持各区(新区)在重点产业领域实施应用示范、区域集聚试点、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基础设施群等重大工程包项目,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八)积极探索项目招标悬赏制度,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机制,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重点解决前沿技术工程化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瓶颈问题。 (二十九)推行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试点,产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三十)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责任主体,若存在失信行为且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将依法限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全面推行合同契约管理,建立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主体信用积分管理制度。 七、其他 (三十一)对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区级专项资金予以配套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对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三十二)各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政策,结合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细分产业领域的支持政策或措施。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在本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三)本政策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未来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180号、深府〔2009〕238号、深府〔2009〕240号、深府〔2011〕124号、深府〔2011〕210号、深府〔2014〕33号、深府〔2013〕122号、深府〔2014〕97号)同时废止。
Topics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government funding innovation policy
Metadata
文号 深府规〔2018〕22号
Publisher 深圳市司法局
Site sf
Date 2019-04-24 16:39:55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战略性新兴产业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2efc42e1654a3f018c7af924373aa883a7d0805646d271952a52769ad3a3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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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 深府〔2009〕180号 formal
muni 深府〔2009〕238号 formal
muni 深府〔2009〕240号 formal
muni 深府〔2011〕124号 formal
muni 深府〔2011〕210号 formal
muni 深府〔2014〕33号 formal
muni 深府〔2013〕122号 formal
muni 深府〔2014〕97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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