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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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16:15:28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Rules for the Shenzhen Industrial Space Supply and Demand Service Platform (Trial)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anagement rules for a city-wide, unified platform designed to facilitate the efficient matching of supply and demand for industrial space, particularly for policy-supported 'innovative industrial space', and defines the organiz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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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用房平台)管理,确保用房平台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用房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用房平台,是指为实现我市产业用房供需之间的高效链接,以及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的公开和优化配置,由市政府搭建的全市统一、公开、常设性的综合服务性平台。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分工 第四条 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用房平台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解决用房平台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用房平台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上述职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用房平台的建设运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为平台运营管理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用房平台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营、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日常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前海管理局参照各区政府执行)为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房源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涉及用房平台的各项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用房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房源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则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用房平台各项日常工作;在开展所辖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工作过程中,负责制定房源的准入资格条件和租售程序;通过用房平台开展房源信息录入及更新、租售信息发布、咨询受理、租售申请审核和结果公示公布等工作。房源管理部门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上述工作。 第三章 房源录入和更新 第六条 房源范围: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即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纳入用房平台: 1.按产权和所有者:政府(含事业单位)产权、国有企业产权、社会企业产权、其他机构(或个人)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2.按享受优惠形式:由政府主导限租售对象、限租售价格,或按市场价格租售但可享受政府补贴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3.按物业用途:研发、办公、厂房、仓储物流等类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4.按建设进度:未建、在建、已建成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5.按租售进度:待租售、正在租售中、已完成租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其他不具有政府扶持政策的市场普通产业用房。其所有人或管理主体自愿申请的,可纳入用房平台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条 房源管理部门应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用房平台,并按照平台要求确保录入指标的全面、详实和准确。录入时点如下: (一)由政府或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以及企业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或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在签订土地合同后的1个月内完成录入; (二)由政府或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企业统租或统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在签订统租或统购协议后的1个月内完成录入; (三)属于其他情形的,当房源性质明确为创新型产业用房且确定了具体的房源管理部门时,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录入。 第八条 房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用房平台中的房源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其中: (一)在建项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其中对于新开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应做到即时更新; (二)正在租售中项目,原则上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包括对租售状态及相关租售数据等进行动态更新; (三)对于未建、已建成但尚未启动租售、已完成租售项目,当房源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录入用房平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除部分涉及内部管理的保密信息外,原则上应全部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平台运营管理承办机构应做好用房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房源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查询权限等级等。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具备租售条件且按程序报批后,房源管理部门须统一通过用房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租售通告。租售通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基本情况、租售性质(出租或出售)、准入资格条件、分配规则(评审或轮候规则等)、时间安排、申请程序、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时设有监管协议的,原则上应将监管协议作为租售通告的附件通过用房平台一并发布。 第十一条 对于已发布租售通告的房源,有租购意向的企业,应统一通过用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在线提交申请后,房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通过用房平台对企业申请完成在线初审。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房源管理部门可要求其在线提交准入资格材料扫描件或线下提交准入资格纸质材料。其中,要求企业提交准入资格材料的具体时限由房源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按房源管理部门规定时限在线提交了准入资格材料扫描件的企业,房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准入资格审查并通过用房平台在线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线下提交准入资格纸质材料的企业,按租售通告规定或房源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线下操作。 第十四条 完成在线或线下准入资格审查后,房源管理部门应将准入资格审查结果统一通过用房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租购企业名称、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情况、异议处理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房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房源管理部门与租购企业完成签订合同等后续租售程序。 租售结果确定后,房源管理部门须将租售结果统一通过用房平台向社会公布。租售结果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租购企业名称、租售性质(出租或出售)、租售面积、租赁期限等。 在发布租售结果的同时,房源管理部门应将租购企业及签订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租金或售价、企业从事行业类别和经济指标、承诺经济效益或贡献、项目投资情况等)录入用房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 经领导小组认定确属于优质企业、优质项目或重点扶持对象的,房源管理部门可走绿色通道予以安排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七条 房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适用专家评审、轮候排队或公开竞价等确定房源分配方式的程序。 第五章 需求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企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应统一通过用房平台进行申报。平台运营管理承办机构应开展需求申报相关的宣传推广,并对申报的企业需求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结合平台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信息,开展供需之间的信息匹配和对接。 第十九条 各房源管理部门应对申报本部门或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需求进行跟踪、落实或回应,并按季度将企业需求跟踪落实情况反馈平台运营管理承办机构。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委应定期对企业申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各房源管理部门反馈的企业需求跟踪落实情况,整理纳入报市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使用情况季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过用房平台对具体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在线提出的咨询,负责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房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用房平台进行回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源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则要求及时录入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不得瞒录、漏录和超期未更新;应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完成各项工作,并对通过用房平台录入发布信息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平台运营管理承办机构等部门通过日常核查、上门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房源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操作行为,经提醒、督促后拒不改正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市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房源管理部门落实用房平台相关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包括房源信息录入和更新情况,完成租售申请审核和咨询回复情况,以及租售信息发布和结果公示公开工作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房源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的申请或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租赁或购买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通过用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源管理部门向原租购企业回购或终止租赁合同后收回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本规则规定程序重新通过用房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租售通告、受理租售申请及公示公布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用房平台涉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房平台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留言、电话投诉等方式,就平台中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以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操作行为等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real estate regulation
government services platform
Metadata
| 文号 | 深府办规〔2017〕7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司法局 |
| Site | sf |
| Date | 2019-04-24 16:15:28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产业用房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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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1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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