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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14:46:49
Measures for the Procureme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by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in Pingshan District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management measures to standardize the procureme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by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in Pingshan District, Shenzhen, setting monetary thresholds for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and defining permissible procurement methods and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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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5 character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提高公司集体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公司是指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履行管理职能,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商品、权益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权益,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车辆等实物商品,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会计和审计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除商品和权益外的各类专业服务。 第三条(限额标准)坪山区各级股份合作公司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采购的,其中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经董事会表决,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表决。 第四条(采购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交易。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符合招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项目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特殊性、专门性、复杂性,只能与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三)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为两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可转为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单一来源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三)为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仅一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第八条(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方式)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的,可现场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采购规则 第九条(公开招标规则)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项目招标公告公示期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五日前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对招标文件作出答疑、澄清。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投标人,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投标截止前组成评标委员会。 (五)在招标采购中,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或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公开招标项目应予废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和中标价格均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以及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七)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出具定标报告。 (八)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十条(供应商评定方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使用集体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使用评标定标分离的方法,即由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三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谈判小组与有效投标的两家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公开招标失败转单一来源谈判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谈判小组与有效投标的唯一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是否成交。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可选择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股份合作公司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一)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二)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为“N+2”(N为中标供应商数量);采用定性评审法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方式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股份合作公司可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股份合作公司授权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定标方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可选择采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进行定标,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自定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定标报告。 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抽签小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被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抽签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股份合作公司代表组成。 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竞价小组组织被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竞价小组原则上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股份合作公司可派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自定法定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定标方法适用自定法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成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民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当日由股份合作公司从临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备选成员中随机抽选。定标委员会备选成员数量应为定标当日的定标委员会数量的两倍或以上。定标结束后,临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解散。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采购项目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应制定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所有投票及意见均采取实名制且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名,作为定标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定标监督)采用评定分离的公开招标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可成立定标监督小组到定标现场进行监督。 定标监督小组由三人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不在公司董事、监事成员中任职的股民代表不少于定标监督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由董事会、集资委、监事会代表组成。定标委员会、抽签小组以及竞价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如不到场见证监督,视为自动放弃监督权。 第十六条(非公开招标规则)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谈判开始五日前发布非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并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应当组成谈判小组,且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二)股份合作公司应在项目申报前确定被推荐供应商的名称,被推荐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应答文件。 (三)谈判小组通过与被推荐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四)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成交结果。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的,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方式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股份合作公司可派代表参加谈判小组,但股份合作公司授权代表在谈判小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谈判供应商的产生)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股份合作公司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推荐。 (二)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公开征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竞争性谈判规则)适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少于三轮。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 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预算金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有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初步意见)股份合作公司按以下内容编制采购需求文件,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填写采购项目信息。股份合作公司编制采购需求文件时,不得指定唯一品牌、型号产品,采购需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 (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三)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拟采购货物清单、项目技术需求及标准等内容。 (五)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期及服务标准等内容。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相关内容。 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采购项目,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居民小组党群联席会议进行实质性审议;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采购项目,由经营班子会形成初步方案报居民小组党群联席会议进行实质性审议通过后,再由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采购核查)股份合作公司提出初步意见后,须经社区党委对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复核项目采购需求并核查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党委、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民主决议)社区党委、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查通过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进行民主表决。涉及分公司的,应由分公司召开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按章程进行决策。 民主表决决议应明确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还应包含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被推荐供应商名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购买货物清单或服务事项以及民主表决结果,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经民主决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方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正式进行项目申报。股份合作公司进行项目申报时,项目金额、交易方式、购买货物服务的内容、推荐供应商名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等申报内容应与民主表决通过的内容一致。 股份合作公司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定的项目采购需求文件。 (二)按照公司章程,经民主表决(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通过的决议。 (三)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还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受理)股份合作公司在提交完整的项目需求文件、民主表决材料等相关资料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需求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各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的项目委托数,按照业务类别,遵循在办项目个数均衡化的原则,采用网上系统自动委托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审核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公告发布)股份合作公司确认采购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项目采购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在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未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允许,股份合作公司不得擅自撤回采购,如果股份合作公司决定撤回采购,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定标工作。定标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定标报告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下列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价小组、抽签小组或谈判小组成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 (一)采用定标方法为竞价法、抽签法的公开招标项目。 (二)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 (三)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结果确认)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由竞价小组、抽签小组或谈判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结果公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定标结果或谈判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公示结束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股份合作公司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应答文件的内容一致。股份合作公司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合同分别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签订合同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确需变更约定事项的,应经原合同最终审定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但变更内容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标的额变动比例不得超过原标的额的10%且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分别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应经原合同最终审定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答疑、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提出疑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开标前答疑期限内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疑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项目采购公告的时间规定作出答疑回复。 第三十四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开标日前提出,且应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经过答疑程序。未经过答疑程序直接提出质疑的,一律不予受理。 参加投标或谈判的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当自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第三十五条(质疑函)质疑人应当以《关于XX项目的质疑函》或者《质疑函》的书面形式实名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传真、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所质疑的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有明确的质疑对象或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全称。 (四)有明确的质疑请求以及具体质疑内容。 (五)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六)法律依据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实际参加所质疑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证据材料)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不得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 质疑供应商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时,应当在证据材料上加盖公章,以确认质疑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简体字译本,且须有翻译人签名或者加盖翻译单位公章。质疑材料以中文简体字译本为准。 第三十七条(质疑回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股份合作公司的回复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股份合作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项目质疑,及时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股份合作公司的回复对质疑供应商的答复是终局的,投标供应商不可重复质疑。 第三十八条(投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质疑供应商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采购程序性事务质疑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股份合作公司属地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投诉。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对未经过质疑程序直接提出投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疑问、质疑和投诉的,视为放弃提问、质疑、投诉权。 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不中止采购活动,但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监督原则)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发包给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不得私下透露评标信息给潜在投标人、谈判供应商或与其达成某种协议。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规范采购行为,重点查找招标风险、廉洁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十条(采购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采购: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作出终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股份合作公司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终止的采购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采购无效)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无效,作如下处理;(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规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党政机关工作职责时违反本办法,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在集体资金货物服务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深坪发财[2016]82号)同时废止。
Topics
public procur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collective assets
Metadata
| 文号 | 深坪财规〔2018〕2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
| Site | szpsq |
| Date | 2019-06-27 14:46:4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集体资产管理/政府采购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 Keywords | 货物和服务 |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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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 muni 深办发〔2013〕9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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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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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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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t 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普法履职自评报告 | szps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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