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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02:36:30
Not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on Conducting the Third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higher-level directives for the Third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to Guangzhou's subordinate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adding local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including establishing a leadership group, securing funding, ensuring data quality, and conducting pub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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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 characters
穗府〔201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经济普查重要意义的认识 通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将进一步摸清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对我市全力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新兴产业,以及实现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努力建设创新广州、美丽广州、文明广州,力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优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协作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全力做好普查工作。 市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欧阳卫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周灵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不纳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行列,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三、加大力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区(县级市)、街(镇)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抓紧落实普查经费、场地、物资、人员(包括组建普查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保证经费及时安排、按时拨付;各普查机构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开支,对部分贫困地区和普查任务较重的街(镇)要适当予以补贴。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质量开展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汇总、上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准确翔实。 四、坚持依法普查 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弄虚作假或以各种手段干扰经济普查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加强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播、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通过部门服务窗口等公共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强调依法普查的重要性。各街(镇)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资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努力营造依法普查、诚信普查、和谐普查的氛围,为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通过经济普查,摸清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准确反映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经济普查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省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各环节的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发〔2012〕60号文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普查的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对东西北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和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年11月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月30日印发
Topics
economic census
statistic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2013〕3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13-01-24 02:36:30 |
| Category | administrative |
| Policy Area | 经济普查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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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7)
| cent 国发〔2012〕60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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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201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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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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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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