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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chinatax ACC. 900064532
国发〔2012〕60号

Notice on Jointly Conducting Unit Verification for the Third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3-07-26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0
This notice requires multipl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provide administrative registration data for unit verification in the Third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specifying data formats, tim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cross-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to ensure accurate and complete census coverage.
Full text · 原文 1,369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br>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为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 <br>     (一)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请于2013年9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3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供2013年9月至12月底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br>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br>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合署办公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并增加单位登记地址、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上年营业收入和上年税金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br>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加以提供。 <br>     二、单位名录的比对和核查 <br>      (一)基层经济普查机构将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形成辖区内单位核查底册;组织普查员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逐户进行普查登记,并对核查底册上的单位信息进行核实。 <br>     (二)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br>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于核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内反馈。 <br>     (四)对于地方普查机构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日常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br>     三、有关要求 <br>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比对和核查、确认工作,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真实存在。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br> 附表: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式.docx<br>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br>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br>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br>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r>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br> 2013年7月26日<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