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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林业局 ACC. 4518407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e Forest Chief System Regulations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解读

Issuer
广东省林业局
Date
2024-11-05 11:33:25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5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e Forest Chief System Regulations, which were passed by the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and will take effect on January 1, 2025. It explains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key provision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forest chiefs at five levels, and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s to institutionalize the forest chief system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Full text · 原文 3,253 字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重大制度保障,对保障和促进林长制的实施和高效顺畅运行,构建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紧扣“绿色”主题 以“小切口”方式立法 全面推行林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民族永续、国家发展、民生福祉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破解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的重大制度创新。2019年12月,“建立林长制”被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推行林长制”。2020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行林长制,事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和长远发展,是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本之策。 我省高度重视林长制工作。2019年8月,我省在广州增城区、韶关翁源县、梅州平远县、茂名化州市等4个县(市、区)开展林长制试点工作。2021年8月我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近年来我省围绕林长制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有效做法,但是也存在林长制运行不顺畅、机制不完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林长制实践成果,将林长制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规制度,并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为林长制的全面实施筑牢制度根基、夯实法治保障。《条例》以“小切口”方式立法,共25条,不设章节,紧扣“绿色”主题,以“林”为本,以“长”为关键,以“制”为基础,聚焦林长制实施工作的要求,围绕林长体系、林长职责、林长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条例》的主要内容较好地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对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部署和要求,反映了本省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是凝聚各方共识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对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聚焦主体责任 明晰各级林长职责 林长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必然要求。林长制,核心是责任制。推行林长制,最为核心的是,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为推动各级林长切实担起作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真正发挥引领作用,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条例》聚焦林长主体责任,从各级林长“要干什么、怎么干”的实践问题出发,在充分考虑到各级林长不同职责定位、现实需求、制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上有书记省长整体谋划、下有基层林长落实落细的思路,用了比较长篇幅对五级林长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在规定内容上也体现了有所区别和不同侧重点,对省级、市级林长的职责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明确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级林长则主要负责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等。第八条至第十条对县级、镇级、村级林长的职责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实践情况进行梳理提炼,通过逐个明晰义务,层层压实责任。 聚焦制度保障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全面推行林长制,基础在“制”,完善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是保障林长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确保林长制高度顺畅运行的必要举措。为推动林长制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以“制”促“治”,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条例》结合林长制工作自身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注重配套制度。为规范林长制工作,《条例》在完善配套工作制度上下功夫,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加强林长制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林长会议、信息公开、林长巡查、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等各项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则分别对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巡查制度予以具体规范。二是注重区域协同。考虑到实践中跨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问题仍面临机制不畅、难达成共识等突出问题,为推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第十四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林业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三是注重科技赋能。为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动提升林长制工作智慧化水平,第十五条对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六条对县级以上林长推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林业资源保护、支持林业领域科学研究等作出规定。 聚焦基层建设 夯实林业治理基础 林长制来源于基层、发展于实践,基层是林业治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在立法调研中,对基层力量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林业执法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为推动解决林业基层建设中的短板不足,推动基础力量向最基层延伸,推动打通基层林长制“最后一公里”,《条例》从现实需要出发,围绕强化林业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林业基层治理能力,在提供相应制度保障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基础建设。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基层林长制工作能力建设,建立护林组织,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改善基层管护设备,完善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网络、防灭火等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林业治理能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落实林业资源源头治理和网格化管护责任”。二是加强林业执法。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同向发力、共建共治的工作格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强化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是加强社会参与。全面推行林长制,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此,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林长应当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推动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并明确“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聚焦激励约束 确保林长履责到位 强化激励约束,是压紧压实各级林长责任、保障林长制落地落实的重要手段,为推动各级林长守好“责任田”,切实做到“守林有责、守林负责、守林尽责”。《条例》在明确定责的基础上,也注重强化激励和约束,使定责、履责、督责、问责环环相扣。为确保林长履责到位,第二十条规定林长制工作实行考核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级林长的职责特点,对如何有效处理投诉举报的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后果作了细化规定。此外,第二十二条对表彰奖励制度也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制度刚性和“责任闭环”,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使各级林长按照规定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 推行林长制,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大实践。实践证明,林长制改革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人民群众期待。《条例》的施行将切实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走深走细走实、全面落地见效,更好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内生动力问题、长远发展问题、统筹协调问题,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