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10 citations medium 2016-10-26 00:00:00

Guangzhou Municipality Points-Base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规〔2016〕6号 gz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points-based system for eligible individuals to apply for perman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hukou) in Guangzhou, outlin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Document Text 1,649 characters
穗府规〔201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第四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第八条 市、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及排名规则,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具体积分指标体系及排名规则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第十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第十三条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