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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Shenzhen Family Doctor Service Management Measures (Trial)

关于《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wjw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issued 'Shenzhen Family Doctor Service Management Measures (Trial)', explaining its background, objectives, and key provisions for establishing and regulating the family doctor service system in Shenzhen.
Document Text 3,466 characters
为加强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健康管理和促进人群自我健康管理,进一步明确家庭医生服务的内涵、服务团队的组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我委印发了《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 制定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家庭医生服务等医改文件精神,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家庭医生服务模式提供了依据。 (二)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家庭医生服务需求。 目前市民对家庭医生服务需求日渐增长,而对深圳市的家庭医生服务没有统一的办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家庭医生服务内涵,服务团队组成,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迫切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签约服务内容,加强深圳市的家庭医生服务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 (三)切实发挥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 家庭医生服务可进一步推动上下联动机制,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家庭医生服务制度建立,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积极稳妥推进家庭医生服务,保障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医生服务概念。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与常住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由协议约定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该居民提供的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二)开展服务的机构。 考虑到目前服务形式以及分级诊疗的需要,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同时鼓励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开展了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服务,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同时允许社会办的医疗机构均可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满足市民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团队组成。 1.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组成。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需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系统全科医学知识,为签约居民提供服务,并且根据国家、省对家庭医生团队成员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由全科医师和社区护理人员组成,并可以吸收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社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其中全科医师和社区护理人员为必须配备,其他成员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自身能力和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壮大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阵容,为签约居民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内容,以更好地解决居民的健康需求。 2.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的资质要求。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需全面掌握签约对象的健康信息,主动加强与签约居民的沟通联系,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内容,在服务能力许可范围内满足签约居民健康服务需求,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内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更好的管理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专业;二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是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负责人具备丰富的全科诊疗经验,能更全面的掌握签约对象的健康信息,做好团队工作的组织与分配;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该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做到合法执业。 (三)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以维护和促进居民健康为中心,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为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服务项目可以包括: 1.基本医疗服务; 2.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3.签约健康管理服务,以公共卫生服务为基础,为签约居民制定个性化、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其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4.签约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通过面对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家庭康复指导和用药指导等服务; 5.签约诊疗服务,提供约定时限的诊疗、健康照顾、跟踪随访等服务; 6.签约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诊疗和健康管理预约、登记等服务; 7.签约转诊服务,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快捷、方便、有效、有针对性的转诊转介服务; 8.家庭病床服务,为符合家庭病床管理有关规定,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签约居民根据其需求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9.其他签约服务。 (四)服务方式。 1.服务对象:按照国家要求家庭医生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常住居民,其中以0~6岁儿童 、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和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为主。 2.签约要求:家庭医生服务在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服务双方通过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确定服务服务人员、项目、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约和续约情形等内容款项,提供约定服务。签约周期内,居民只能选择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行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需要更换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须向与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协议的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解约后,可选择新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允许居民根据实际需求,跨区域选择签约家庭医生团队。 3.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服务人数: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 4.信息公开: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包括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学历、主要工作经历、工作成就等,并向社会公开,并在社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档案维护工作。 5.服务场所: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为满足部分居民个性化的需求,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上门服务予以了依据和保障,《管理办法》中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按照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家庭病床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以及签约居民的需求,经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及服务价格,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五)服务费用。 《管理办法》还根据服务内容或者医疗机构的性质明确费用的收取方式。家庭医生服务的内容包括免费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的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家庭医生服务的内容和所属机构性质的不同,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收费: 一是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相应的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相关费用。 二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除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外的其他服务,经市发改部门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不得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 三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收取医疗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享受家庭医生服务财政补助期间向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收取签约服务费的,只能收取扣除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六)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以便提高家庭医生服务的质量。
Topics
healthcare reform primary care public health
Metadata
Publisher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Site wjw
Date 2017-11-30 15:36:42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医疗卫生
CMS Category 政策解读
References (1)
unkn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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