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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16:49:08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Lawye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This decision amends the Lawyers Law of the PRC, modifying key provisions concerning lawyers' roles in criminal defense, rights to meet with and review case files for detained clients,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 when a lawyer is suspected of a crime.
Document Text
872 charac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Topics
legal profession
judicial reform
criminal procedure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f |
| Date | 2012-12-13 16:49:08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律师管理 |
| CMS Category | 律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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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cent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 named |
Referenced By (3)
| dist 关于建立大鹏新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的通知 | szdp |
| muni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遴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承办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 szeb |
| muni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 s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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