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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ACC. 5802867
深光规〔2018〕10 号

Notice of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Guangming New District, Shenzhen on Issuing Several Measures to Optimize the Consumption Environment of Guangming New District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Issuer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Date
2018-07-10 17:36:14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utlines specific measures to optimize the consumption environment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including subsidies and incentives for large commercial enterprises, chain stores, fresh supermarkets, and cultural performances, aiming to enhance commercial infrastructure and consumer services.
Full text · 原文 3,344 字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光明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联系人:吴柳洲,联系电话:88211528 13670126967) 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引导商贸资源有序集聚,提升光明新区消费层级,增加消费供给,按照《光明新区落实“四个走在前列”行动方案》和《光明新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基础商贸配套 (一)增强基础商贸供给能力。 1.集聚大型商贸企业。对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百货商场、大型仓储超市、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大型商业龙头企业将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基地、区域性采购中心、区域性核算中心等落户新区,其用地供应可按照《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引进连锁品牌门店。鼓励大型概念旗舰店、特色直营店、汽车销售服务4S店、品牌连锁超市、品牌连锁餐饮、连锁院线、综合书吧等在新区重点打造的特色街区或消费中心聚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主体一年期市场租金50%的一次性扶持。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增加生活超市布局。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对新区农贸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鼓励开设生鲜超市。经验收合格的生鲜超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给予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构造便捷的商业服务布局。 4.打造特色商业街区。鼓励办事处根据自身特点打造商业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区,对新建、改造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完善住宅小区商贸配套。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合理利用小区商业空间配套中型商业综合体,积极引进或自建品牌专营店、品牌餐厅、品牌院线、培训中心等,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打造工业园区服务中心。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合理利用园区物业打造园区服务中心,引入或自建品牌超市、品牌餐厅(西餐厅)、综合书吧等,服务中心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完善生活服务配套 (一)丰富生活性消费业态。 7.鼓励举办文化商演。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院团在新区开展商业演出,根据演出规模一次性给予其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依托新区景区景点开发的特色文化演艺、年内商业演出场次达到50场次以上的,给予出演主体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发展特色教育服务。鼓励知名教育培训品牌机构入驻新区开展艺术、语言、职业技能、资格认证等各领域的培训,教育培训品牌机构在深连锁分支机构超过10个、入驻新区开设门店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发展网络教育。鼓励企业开发远程教育系统、在线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教育云平台及数字课堂、数字书包、线上教学、移动学习等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和学科工具,对新入驻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网络教育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0.集聚健康医疗资源。引进或培育一批以个性化服务、会员制经营、整体式推进为特色的健康管理企业,对新入驻市场化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国内外名医专家,对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满一年、在深连锁分支机构超过10家的新入驻品牌连锁中医馆、特色专科,或由省级以上名医坐诊的名医诊疗中心、工作室,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50%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打造高端体育赛事。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在新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协会或部门参与的,分别每次专项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引入国家级体育联赛在新区举办且全年赛事超过10场的,每年给予赛事运营主体专项奖励300万元。 12.打造群众体育运动品牌。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连续在新区举办2年以上(含2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1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5000人以上,有市级以上媒体全程转播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赛事运营主体专项奖励100万元。 (二)激活旅游消费需求。 13.鼓励特色旅游项目投资。鼓励开展主题公园、儿童主题乐园、影视基地、专业博物馆、文化体验馆等多类旅游项目开发,对光明新区消费增长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供应,简化办证手续,对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14.鼓励旅游服务开发。对在新区新建的品牌经济型酒店,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投入运营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在新区新建或改造精品民宿,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给予新建改造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完善经营服务配套 (一)满足生产性消费需求。 15.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入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研发中心等入驻新区,支持新区原有企业、研发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设计等服务。对在新区投资成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其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满足交通出行需求。 16.完善交通出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支持新区注册的出租车企业,立足新区,应市有关规定大力投放出租车及建设出租车配套充电设施。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车辆投放运营规模达到100辆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17.开设旅游巴士专线。鼓励开展光明绿色行项目,在新区投放(运营)旅游观光巴士,开通点到点的旅游专线接送服务。对在新区开设旅游巴士专线的运营商,每成功开设一条专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一)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合理的目标和实施路径,深入落实各项工作。制定对应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认定、评审的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适用标准(条件)等事宜,对若干措施中未尽领域的企业,或其实际情况未符合本措施规定,但对改善光明新区消费能起到较大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保障要素供给。完善土地政策,合理确定用地供给,对不同服务门类特性及产业政策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政策,探索实行年租制、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供地制度。鼓励消费金融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应医疗、文化、养老、旅游等行业特点的保险险种。 (三)解释和施行。本措施所称“企业”均指在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若有同类政策,则所涉扶持对象按其可获得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及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