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2016-09-26 16:28:08

Shenzhe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Economic Development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szgm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Guangming New District's Economic Development Special Fund, detailing its purpose, funding sourc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pproval processes, and oversight mechanisms to support local enterprises and promote industrial upg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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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区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涉农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八条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十四条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对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拟资助项目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需要扶持的临时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绩效考评;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分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及科研工作站等四大类。 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研工作站是指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五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第七条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条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第十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三)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六)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六条 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向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四)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 ,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 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九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第十一条 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3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第十二条 为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加速器入驻补贴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机构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五)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六)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获得市级相关资助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科技孵化器资助的单位,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其他申请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转型升级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主要资助辖区内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以及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色园区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三类: (一)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请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30、50、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 (三)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50万元资助; (四)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资助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 (六)申请综合整治类项目资助还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园区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或淘汰低端企业名单; (六)租赁方与业主签订的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业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转型示范基地项目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十条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七)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九)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新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资助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七条 对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费用包括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八)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九)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五类: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五)对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八条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第九条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1.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研发设备的当年折旧,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须填写《深圳市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申请市级配套需提供);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九)留学人员企业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暂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会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企业参加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的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 对于服务机构,针对其经办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按规定报销其展览服务费、团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全年展会类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会展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或展会总结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新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改善新区出口结构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第六条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半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小微出口企业标准及投保资助流程等事项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小微出口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按照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无偿资助、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四)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产业、文化旅游、文化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 第七条 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新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专项资金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培育原创舞台剧。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优秀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创作生产,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每年商业演出在10场以上,且合法注册、合法纳税的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设备等方面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第二节 促进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文化创客”。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 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七条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新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各办事处、社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按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鼓励拓展市场 第二十六条 拓展文化出口市场。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文化出口10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或举办市级以上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给予参加企业展位费、装修费等补贴。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三十条 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五节 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对文化创意企业投保经认定的创新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按表格目录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在申报资助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不适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四十四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程序并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扶持标准后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业发展高科技农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资助农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农业发展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新区注册的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经营地或产品主要供应地在新区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涉农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农业发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经营地或产品主要供应地在新区的涉农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 (六)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八)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九)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涉农企业的补贴类项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不含50%)。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对新区范围内实施的有关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且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养殖业:主要指牛、鸡、鸽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三)渔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苗种繁育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四)农产品加工及保鲜:主要指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屠宰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猪供应奖励。 对供应新区生猪,供应量在前三名的企业,依次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资助新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农产品标识建设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三)农产品标准制定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新区农产品配送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五)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新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数字化精准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工厂化养殖,农业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四条 品牌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新区农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一)名牌企业建设奖励。 1.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上述龙头企业称号可叠加奖励。 2.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总部落户在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农业企业资格荣誉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获得国家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农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新区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品牌基地建设奖励。 1.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 新区蔬菜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区果园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区水产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认证,奖励就高不就低;若已获得奖励的基地获得更优级别的基地认证,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2.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 对新区辖区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若同一产品拥有一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等省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的明文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农业应急类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农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引进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支持辖区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增量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非新区工业100强企业当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大企业并购重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按照其并购产值新区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新区企业,根据市资助给予20%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对新入选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3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对新入选或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请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大企业奖励资助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培育引进总部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引进成长能力强、财政贡献大的总部龙头企业落户光明并发展壮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总部龙头企业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总部龙头企业资助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对重点培育引进的总部龙头企业给予的资助分为三个项目:落地奖励、租房补贴及购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够同时享受。 第六条 申请总部龙头企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三)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新区或在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四)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请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或申请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申请主体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二)租赁的限厂房、研发用房及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限自用,且为市场价格租赁; (三)补贴发放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申请主体均需满足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购买其他的产业用房; (二)购置的限总部用房和研发用房,不含厂房、附属、配套用房,限自用,且为市场价格购置。 (三)补贴发放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申请主体均需满足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落地奖励分为两档: (一)申请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或者申请主体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含),奖励200万元; (二)申请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或者申请主体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租房补贴按年租金30%的给予资助,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3个完整财政年度。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每年按总成交价3%予以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年限为前3个完整财政年度。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支持培育引进新区上市总部企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市证明; (五)在新区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入驻协议;或在新区购置自用总部用房和研发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房产证明(申请落地奖励不需提供该款资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赴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生产性服务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生产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经市里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配套奖励2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配套奖励50、30、20万元。 第七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入驻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特色园区等创新载体的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一次性给予上年度运营费用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工业设计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供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示范园区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电子商务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市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新区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电子商务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市区两级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数据证明; (五)申请设立总部、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奖励的单位需提供获奖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知识产权、 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光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和标准化战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对品牌创建项目(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深圳知名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和新区质量奖以及通过新区质量强区办验收的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以下一律简称企业)进行扶持; (三)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包括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标准研制项目、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进行扶持; (四)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以及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扶持; (五)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 (六)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扶持。 (七)其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重大扶持事项。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以及协助资金拨付和表彰等工作。新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对品牌创建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新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上一年度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扶持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对应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最新实施的《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标准:经过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办按照单位自愿报名、专家遴选、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诊断运行改进,并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等程序,对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十的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新获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扶持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2.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3.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贴。 (二)对标准研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5.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6.主导团体标准或者联盟标准制定的,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且被企业采用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扶持额度的50%进行奖励。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按工作进度分3年予以补贴,总额度100万元。 (四)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区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补贴。 (五)对新增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予以扶持的标准:获得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 (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予以扶持的标准:企业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按照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标准,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进行扶持: (一)对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 (三)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四)对新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获得“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2万元的资助,但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人); (三)对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2万元的资助,但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人); (四)对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5万元的资助,但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 以上奖励和资助的对象,均需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资助的,需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权属明确,无纠纷。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申请品牌创建项目扶持的提交获得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省、市质量奖扶持的提交获得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牌和表彰文件;光明新区质量奖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提交当年的相关表彰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申请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的按各扶持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扶持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二)申请担任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扶持的,应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任命文件、参加有关会议的通知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三)申请国际标准研制扶持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四)申请国内标准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扶持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五)申请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扶持的,应提交按照《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联盟协议和章程,以及相应工作总结及计划; (六)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扶持的,应提交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已完成的应提交研究成果和相关推广应用情况说明; (七)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扶持的,应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八)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扶持的,应提交相关有效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符合“走出去”战略国际认证扶持的,应提交相关有效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扶持的,要提交相关机构登记证书和认证资质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的奖励和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历年申请商标、版权和专利的清单及证明材料;2.企业知识产权承诺书;3.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4.反映企业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已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免于提交上述材料; (二)申请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交复印件验原件)和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三)申请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专利登记簿副本(均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均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发展商贸旅游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用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扶持商贸旅游业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扶持申报,组织调研和评审,绩效考评等工作;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对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五条 申请旅游业发展扶持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新区,并从事经营商贸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对新区商贸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一)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分店项目且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30%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资助500万元)。其中,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额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二)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 (三)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30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评深圳市旅游局“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五)对总部设在新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或“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商贸旅游企业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扶持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资料原件的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严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六)申请认定、荣誉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Topics
economic development government funding industrial policy
Metadata
Publisher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Site szgm
Date 2016-09-26 16:28:0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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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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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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