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26 citations medium 2012-08-03 15:41:49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Evalu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und Support Projects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szgm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procedures and rules for the evaluation of projects applying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fund support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Shenzhen, defining the roles of the evaluation leadership group and expert panel to ensure a fair and transparent process.
Document Text 53,436 characters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批准专家组提交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意见。 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第四条专家组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专家组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专家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光明新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督导和验收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便利; (六)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七)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八)配合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对项目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九)配合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十)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第六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务费。 第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专家组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专家组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领导小组向专家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派人参加。专家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需要实地考察、督导和验收的项目,专家组须参与其中,并配合出具相关报告。 第八条专家组对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申请单位是否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了完整和真实的材料; (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是否严格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程序进行了形式审查和初审工作;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是否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提交了基本材料; (四)对扶持项目提出专业的评审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专家组发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形式审查和初审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专家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一)形式审查和初审工作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的;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不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条件或没提交基本材料。 第十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各位专家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向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2.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留学人员企业扶持实施细则 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扶持实施细则 5.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6.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7.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8.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9.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资助实施细则 10.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施细则 11.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名牌战略资助实施细则 12.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实施细则 1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1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15.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成果 产业化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扶持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主要以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和贷款贴息,其中对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六条申请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还须是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或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并获得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贷款。 第二章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光明新区扶持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主要指科技型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第八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按时还本付息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该奖励由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金融中介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还款本金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的专项账户,但每一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九条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贷款的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者除外)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十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20万元,自主创新型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扶持方式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加盖单位印章(验原件,交复印件);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加盖单位印章,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申请表》,除需提交第十二条条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三)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贷款贴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一)对于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金融中介机构同意放贷凭证,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由金融中介对申请单位进行放贷。发生呆账时,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呆账凭证,经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账进行核销。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于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方式扶持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金融中介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得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扶持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扶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留学人员 企业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留学人员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留学人员项目扶持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留学人员企业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扶持的申请单位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项目产品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五)有与其研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六)项目具有良好的商业化、产业化前景; (七)企业股东之一持有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占公司股份20%以上,或持有公司30万股以上股份; (八)入驻光明新区半年以上,且正常运作。 第六条对留学人员企业的扶持方式主要以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数额 第七条留学人员企业项目扶持范围为产品研发和生产、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按时还本付息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该奖励由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金融中介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还款本金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的专项账户,但每一笔奖励不超过4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扶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专利、专有技术或科技成果等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五)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不需提交此资料); (七)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到一年的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八)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光明新区主任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金融中介机构同意放贷凭证,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由金融中介对申请单位进行放贷。发生呆账时,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呆账凭证,经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账进行核销。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重新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方式扶持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金融中介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 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扶持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项目选择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突出“质量、品种、效益”的要求,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和银行资金投向,促进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六条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方式为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和贷款贴息,其中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的范围为: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及产品优化升级的项目。对新区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促进企业资产及资源优化配置,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增加新品种,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三)企业信息化项目。优先支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项目。 (四)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 (五)其它:指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按时还本付息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该奖励由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金融中介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还款本金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的专项账户,但每一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者除外)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十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总和(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20万元,自主创新型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产值、利税、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投资构成、项目主要技术、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情况等; (四)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除需提交第十二条条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三)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贷款贴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扶持及扶持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一)对于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金融中介机构同意放贷凭证,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由金融中介对申请单位进行放贷。发生呆账时,由金融中介出具呆账凭证,经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账进行核销。 (二)对于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扶持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金融中介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中小企业项目扶持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中小企业项目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中小企业项目扶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中小企业项目扶持的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字〔2003〕143号)标准。 第六条对中小企业项目的扶持方式主要以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和贷款贴息,其中对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中小企业项目扶持范围包括: (一)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农业生物工程、农产品加工及冷藏类、现代设施农业类、食品加工、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等无污染项目,钟表、内衣、塑胶模具、冷动模具、压铸模具类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以及化合物半导体产业等高科技企业项目; (二)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创业指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的项目; (三)争创国家和省级名、优、特、新产品的项目; (四)争创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五)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就业型等鼓励型的项目; (六)市场前景好、银行信誉高、经济效益佳、处于成长期中小企业的培育项目; (七)其它: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按时还本付息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该奖励由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金融中介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还款本金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的专项账户,但每一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到一次奖励。 第九条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相关项目贷款的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者除外)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十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的总和(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20万元,自主创新型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项目扶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产值、利税、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投资构成、项目主要技术、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情况等; (四)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企业有关信用等级; (七)其他由新区经济发展办指定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项目资助申请表》,除需提交第十二条条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三)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扶持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贷款贴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扶持及扶持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金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扶持名单和扶持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扶持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一)对于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金融中介机构同意放贷凭证,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由金融中介对申请单位进行放贷。发生呆账时,由金融中介出具呆账凭证,经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账进行核销。 (二)对于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方式扶持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金融中介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扶持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5: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发展农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扶持农业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农业发展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扶持对象和重点:光明新区注册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为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和贷款贴息,其中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农业产业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光明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申请农业产业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生产基地和产品通过无工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3亿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按时还本付息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该奖励由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金融中介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还款本金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的专项账户,但每一笔奖励资金不超过4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到一次奖励。 第十条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者除外)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十一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总和(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20万元,自主创新型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区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正面材料; (七)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需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农业发展扶持申请表》;企业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除需提交第十三条条款和第十四条条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三)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贷款贴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扶持及扶持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申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一)对于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金融中介机构同意放贷凭证,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由金融中介对申请单位进行放贷。发生呆账时,由金融中介出具呆账凭证,经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账进行核销。 (二)对于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方式扶持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和金融中介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6: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为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六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九条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2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7: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新区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会展资助的,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会展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 (二)国际有关认证的产品; (三)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四)光明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第七条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以光明新区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依据展会重要程度,给予装修费、展会费、组团组织费50%-10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不含以新区名义组团参展),属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实际发生装修费、展位费的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 (三)上届展会总结; (四)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五)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参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参展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8: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上市的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7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贸工企字〔2007〕8号)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且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二)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 (三)已获得境内外拟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 第七条对进行上市培育的企业采取专项资助和奖励。专项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审核批准后,资助款分阶段或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九条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一)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每家再资助不超过5万元; (三)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每家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或5万元。 第十条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资助,也可以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凭证;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请单位,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四)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申请单位,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二)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已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手续的申请单位(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另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委托经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上市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9: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知识产权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申请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光明新区户籍并在光明新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光明新区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光明新区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国内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光明新区籍学生。 第六条光明新区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 (一)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五)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知识产权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两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知识产权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人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或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章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对知识产权资助的内容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第十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准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十一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3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2000元。 第十二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为每件300元。 第十三条同一年内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类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3.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7.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8.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类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 3.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4.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5.权属保证书; 6.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单位或个人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意见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单位或个人拨款。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0: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标准研制,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标准研制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技术标准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五)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六)该技术标准已由技术标准的部门或者组织公开发布; (七)该技术标准已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标准研制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10万元;国家标准5万元;行业标准2万元。 第七条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一般最高为2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研制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研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二)申请国家、行业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及由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或方案被国际三大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技术标准已列入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计划的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四)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五)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拨款。享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1: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名牌战略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创建国家、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实施光明新区名牌带动战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光明新区注册的进行自主品牌建设的法人单位;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申请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 (二)国际有关认证的产品; (三)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第七条对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主要方式为奖励。 第二章扶持标准 第八条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标准如下: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名牌战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申请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批文; (七)企业创名牌工作总结; (八)其他由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指定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拨款。享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2: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软件开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软件企业CMM认证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申请CMM认证资助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五)已经通过了软件成熟度模型(CMM\/CMMI)II级以上认证; (六)已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CMM认证资助。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对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CMM认证的软件企业可给予市资助额不超过50%的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软件CMM\/CMMI认证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二)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三)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四)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五)CMM认证证书; (六)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七)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八)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九)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十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直接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3: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光明新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光明新区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第六条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二)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七条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采取无偿资助,分期拨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对完成了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服务任务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分三年予以经济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助。审核合格的当年资助40%,第二年经专家督导、验收合格后资助30%,第三年经专家督导、验收合格后资助30%。 第九条对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分三年予以经济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资助。审核合格的当年拨付40%,第二年经督导、验收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经督导、验收合格后拨付30%。具体资助及核销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光明新区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只予以市级配套资助或区级资助一种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市,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对于第二年、第三年的资助,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督导、验收及公示的情况确定拟资助平台名单。专家督导、验收管理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享受资助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签订平台合同书。平台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以上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开支。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拨款。项目单位收到资助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光明新区招投标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光明新区采购主管部门申请,按相关程序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发展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发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等循环经济项目,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循环经济发展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五)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已经研发生产出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产品,或开展循环经济项目,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助的主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主要支持以下企业和项目: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降耗、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标准,并通过法定机构检测的企业;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涉及节能、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分类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获得省、市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生产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其产品达到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循环经济指标标准,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 (四)辖区内实施循环经济项目并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的项目; (五)积极参与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达到减废目标并获得卓越减废标志和证书的企业; (六)街道、社区、企业等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产业集聚基地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科技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项目; (七)科研机构、企事业、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研课题、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八)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循环经济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 (九)经过2—3名专家推荐、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审核、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认可,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2008年)》循环经济产业类的,应扶持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或单位。 第八条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和项目的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光明新区重点发展和推荐的项目最多资助不超过2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提供第八条相关资助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以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等; (三)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效益支持性技术文件; (四)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二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会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研究,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支持的社会公益项目主要包括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社会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六条申请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在光明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涉及光明新区社会需求迫切的重大社会公益问题研究的项目,可不作此限制;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五)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七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审议确定给予资助的,按照项目合同书一次性或分数次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社会公益科研经费享受资助: (一)单位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条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特殊审核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申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效绩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单位拨款。项目单位收到资助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光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opics
economic development government funding project evaluation
Metadata
Publisher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Site szgm
Date 2012-08-03 15:41:49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经济发展资金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30ce48f1f457eb8ab549c52e3599b0b1c7bd2d76947140ea9306633ddec6626a
Compare with archived HTML
References (14)
muni 深府〔2004〕179号 formal
unkn 国经贸中小企字〔2003〕143号 formal
unkn 深贸工企字〔2007〕8号 formal
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named
muni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named
muni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named
muni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named
muni 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 named
unkn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named
unkn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named
unkn 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named
unkn 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 named
Referenced By (26)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培育引进总部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szgm
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优强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孵化扶持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实施细则 szgm
dist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szgm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