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2015-11-24 09:40:16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Special Funds in Shenzhe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and Supporting Implementation Rules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深光规〔2016〕4 号 szgm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Guangming New District Economic Development Special Fund, specifying funding sourc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pproval processe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support loc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
Document Text 45,543 character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光明新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资助方向、资助产业、资助对象制定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进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以资助产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为主,以点对点资助企业为辅。 第八条 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光明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含子、 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批、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在光明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光明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绩效考评,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分为科技创新平台与科研工作站两大类。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及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研工作站是指光明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五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第七条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条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相关凭证。 第十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二)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五)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光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对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六条 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三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向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 ,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 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的孵化器,根据所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第十二条 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2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第十三条 为光明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孵化器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加速器入驻补贴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机构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五)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六)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科技孵化器资助的单位,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其他申请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三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主要资助辖区内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以及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色园区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两类: (一)对旧工业区转型升级相关费用及旧工业区因开展转型升级而提前与入驻企业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 (二)对工业园区创建区级及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区予以补贴。 第五条 申请旧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产权清晰,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请创建区级特色工业园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产权清晰,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集聚度(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五)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旧工业区转型升级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持社会资本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对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园区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二)为加快园区改造进度、提升产业层级而提前解除园区原有企业租赁合同的,按照解除合同所涉的面积给予业主每个园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对工业园区创建区级及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补助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特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资助;区级特色产业园成功提升至市级以上相应称号产业载体的,予以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园区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补贴的,提供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房租补贴的,还须提供租赁方与业主签订的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业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 (八)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 (九)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报告; (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十一)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十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七)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九)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光明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新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资助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六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方式为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范围为: 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费用包括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八)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九)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三类: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三)对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第八条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光明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1.符合国家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九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研发设备的当年折旧,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二条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1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七)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八)留学人员企业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暂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九)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二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光明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光明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企业随光明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依据展会重要程度,给予展位费、装修费、承办费50%-10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企业随光明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依据展会重要程度,给予展位费、装修费、组团组织费50%-10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企业参加经光明新区管委会同意参展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属光明新区优势传统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实际发生装修费、展位费的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会展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或展会总结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新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改善光明新区出口结构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光明新区企业。 第六条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合同签订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光明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光明新区管委会委托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光明新区每年统保保费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和推广销售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 (二)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优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企业资助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园区(基地)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创意设计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同一园区或企业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进驻经国家、省、市文产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享受首3年房租补贴,配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个企业每年按一年租金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优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企业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光明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房租补贴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付房租发票和银行付款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光明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文博会分会场与专项活动点补贴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文博会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光明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 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光明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光明新区管委会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光明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分支机构等可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申请,提交材料; (十)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业发展高科技农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资助农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农业发展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光明新区注册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为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农业发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光明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2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 (六)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3亿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八)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九)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农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九)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十)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一)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对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深圳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优强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经济、科技领域进行自主创新以及在市场占有率、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奖励申报,组织企业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对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奖励方案进行审议,就奖项和奖励企业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优强企业给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光明新区优强奖下设2个奖项: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鼓励奖,其中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不超过两名,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鼓励奖不超过5名。 第七条 对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核奖励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授予以下企业: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品牌的; (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市场占有率及良好声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 (三)产业技术先进或者有重大突破,或者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光明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应用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完成重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产生较多自主知识产权的; (五)连续两年已缴纳税额、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较大,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九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鼓励奖授予以下企业: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品牌的;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占有率、具备良好声誉和竞争潜力的; (三)产业技术先进或者有重大突破,或者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有较大社会意义或对光明新区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四)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应用推广等方面成绩明显,完成较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产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 (五)连续两年已缴纳税额、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由光明新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每个奖金为30万元; (二)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鼓励奖每个奖金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申报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具体申报时间以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自我评价报告; (六)有关证实性材料;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申请单位,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和评审结果,就奖励企业名单和奖项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奖励的企业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项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颁奖仪式。光明新区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奖励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向获得奖励申请单位拨款。 第五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条 为确保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负责评选工作,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为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评审并审核评审结果;研究决定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分为初评、现场考核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初评阶段以定量评分为主。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阅企业项目材料后,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评分汇总结果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核的名单。 (二)现场考核评审阶段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项目,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综合初评及现场考核结果,提出拟奖企业名单候选名单及奖项,并提交至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确定奖励名单及奖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获奖的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Topics
economic development government funding industrial policy
Metadata
文号 深光规〔2016〕4 号
Publisher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Site szgm
Date 2015-11-24 09:40:1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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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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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8)
cent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formal
dist 深光管办〔2010〕32号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formal
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named
dist 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dist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named
muni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named
unkn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named
unkn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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