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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3057
国发〔1985〕54号

Not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Controlling the Scale of Fixed Asset Investment

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12-06-2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notice requires all departments and local governments to strictly control the scale of fixed asset investment in 1985, prohibits unauthorized expansion beyond the approved plan, and imposes measures such as additional taxes on self-raised funds exceeding the planned limit.
Full text · 原文 899 字
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br> 国发〔1985〕54号<br>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r> 一九八四年全民所有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一千一百六十亿元,比一九八三年的九百五十二亿元增加了二百零八亿元,增长21.8%,大大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增长12%的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大。<br> 一九八五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已作了安排,但有些项目资金、材料还不落实,为了保证计划的完成,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特通知如下:<br> 一、一九八五年各部门、各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须严格控制,首先保证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五年计划的完成,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自行扩大。<br> 原规定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建设;用县级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及县以下医院、保健站、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宿舍的建设以及车、船、飞机购置等,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部分,也必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技术改造部分应抄报国家经委。对这部分投资,各部门、各地区也要从严控制。<br> 二、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发放计划外贷款,不准用银行贷款以自筹资金名义擅自扩大投资规模。<br> 三、利用外资安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才能对外谈判。<br> 四、自筹基建要严格控制在计划规模(包括浮动10%)以内,超过浮动范围的要加收10%的建筑税(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除外)。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要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或基建性质的工程。<br> 五、银行对乡镇、集体和个人的贷款应按信贷计划进行控制,重点用于能源、节能、交通、出口、农副产品加工和第三产业方面,不要搞与大工业争能源、争原材料的项目。<br> 六、为了切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部门、各地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br>   国 务 院       <br> 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