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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5443
国发〔2003〕29号

Not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Conducting the First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04-01-02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4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the decision to conduct China's first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in 2004, merging several previously planned censuses, and outlines the census's purpose, scope, content, organization, and funding arrangements.
Full text · 原文 1,974 字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br> 国发〔2003〕29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br>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br>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br>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br>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br>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br>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br>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br>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br>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br>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br> 五、普查的经费<br>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br>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br>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br> 国务院 <br>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 <br> 附件<br>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br> 组 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br> 副组长: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br>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br>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br>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br>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br>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br>     李 勇(财政部副部长)<br>     宋 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br>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br>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br>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