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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字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br>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22年12月19日经国家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有效期3年,现予以发布。《制度》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br>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br>
2023年1月10日<br>
附件: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