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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ACC. 900054809
学位〔2019〕17号

Notice of the Academic Degrees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n Revising the Working Procedures of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Graduate Education Steering Committee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Date
2019-10-22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revises and reissues the working procedures for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Graduate Education Steering Committee, specifying its composition, responsibilities, and operational rules to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professional degree graduate education in China.
Full text · 原文 4,497 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br> 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br> 学位〔2019〕17号<br> 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br>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br> 现将修订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br>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2019年6月3日<br> 附件<br>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br> (2019年修订) <br>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br>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其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br> 第三条 教指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组建,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br> 教指委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br> 第四条 教指委一般由15至35人组成;设立分委员会的教指委,委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br>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br> 第六条 教指委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教指委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br>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br>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教指委委员的,应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聘。<br>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非高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br> 第九条 教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br>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br> 第十条 教指委承担以下任务:<br> (一)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需求,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br> (二)研究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和培养体系建设,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学位基本要求,指导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学位论文工作等;<br> (三)研究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与行业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认证工作;<br> (四)对新增、调整、撤销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br> (五)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研究,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建议;<br> (六)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提高办学水平;<br> (七)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与引导,提高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br> (八)其他相关工作。<br> 第十一条 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br> 第十二条 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br> 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br> 第十三条 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并视情计入工作绩效考核。<br> 第十四条 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br> 第十五条 教指委的经费来源为:<br>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br>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br> (三)其他合理经费来源。<br> 第十六条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br>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教指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经费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br> 秘书处应每年向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br> 第十八条 教指委根据本工作规程,制订章程及工作细则。<br>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br>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br>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br> 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br> 学位〔2019〕17号<br> 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br>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br> 现将修订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br>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2019年6月3日<br> 附件<br>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br> (2019年修订) <br>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br>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其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br> 第三条 教指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组建,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br> 教指委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br> 第四条 教指委一般由15至35人组成;设立分委员会的教指委,委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br>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br> 第六条 教指委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教指委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br>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br>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教指委委员的,应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聘。<br>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非高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br> 第九条 教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br>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br> 第十条 教指委承担以下任务:<br> (一)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需求,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br> (二)研究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和培养体系建设,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学位基本要求,指导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学位论文工作等;<br> (三)研究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与行业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认证工作;<br> (四)对新增、调整、撤销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br> (五)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研究,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建议;<br> (六)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提高办学水平;<br> (七)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与引导,提高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br> (八)其他相关工作。<br> 第十一条 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br> 第十二条 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br> 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br> 第十三条 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并视情计入工作绩效考核。<br> 第十四条 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br> 第十五条 教指委的经费来源为:<br>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br>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br> (三)其他合理经费来源。<br> 第十六条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br>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教指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经费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br> 秘书处应每年向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br> 第十八条 教指委根据本工作规程,制订章程及工作细则。<br>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br>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