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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ACC. 900056339
公告〔2018〕146 号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d Central Propaganda Department Announcement No. 146 of 2018 on Implementing Online Verification of the Filing Certificate for Import of Discs Processed Abroad and the Import Approval Form for Audiovisual Products (Finished Products)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Issuer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2
This announcement mandates electronic data verification between customs and the press and publication authorities for two types of import certificates related to optical discs processed abroad and imported audiovisual products, aiming to streamline port clearance and facilitate cross-border trade.
Full text · 原文 1,569 字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br> 公告〔2018〕146 号<br>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br>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br>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br>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br>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br>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br>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br>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br>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br> 特此公告。<br> 附件:<br>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br>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br>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br> 2018年10月18日<br>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br> 公告〔2018〕146 号<br>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br>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br>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br>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br>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br>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br>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br>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br>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br> 特此公告。<br> 附件:<br>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br>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br>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br> 2018年10月18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