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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br>
一、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br>
二、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br>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br>
三、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br>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br>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pdf<br>
财政部 税务总局<br>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br>
2021年10月26日<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