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3,922 · FONDS 106
Record · chinatax ACC. 900063718
财税〔2016〕129号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nsumption Tax on Ultra-Luxury Car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Issuer
Date
2016-11-30
Instrument
announcement
Cited by
5
This document imposes a 10% consumption tax on the retail sale of ultra-luxury cars effective December 1, 2016, and outlines registration, filing, and reporting requirements for taxpayers. It also repeals certain provisions and annexes from prior announcements.
Full text · 原文 742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文件第二条及附件废止。<br>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br>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br>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br>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br>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br>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br>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br>   特此公告。<br>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br>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