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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45号)同时停止执行。<br>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8日<br>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br>
财资〔2016〕27号<br>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br>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br>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br>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br>
2016年5月17日<br>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