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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b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18日<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br>
税收政策,进出口税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