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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br>
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br>
附件: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docx<br>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b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br>
2014年10月17日<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