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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2.第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3.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4.第五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5.第六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6.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7.第十二条失效,与上位法矛盾。8.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br>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