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318 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自2009年3月18日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废止。<br>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自1998年11月5日起第七条、第八条废止。<br>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第四条、第十一条废止。<br>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