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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cnipa ACC. 900091854

Explanation o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Rulemaking Procedures of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制定说明

Issuer
Date
2025-01-1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explains the necessity, guiding principles,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newly issued Provisions on Rulemaking Procedures of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 which will take effect on February 1, 2025. It details the legislative basis, drafting, review, promulgation, and revision processes for CNIPA rules.
Full text · 原文 1,528 字
class="article-content cont"> <br> begin-->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知识产权规章制定工作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更好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提升我局规章制定的质量,经研究论证,并充分吸收采纳了局内各部门、社会公众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后,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br> 一、制定的必要性<br>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为“《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4月,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号),废止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br> 当前,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新时代新征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对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局重新具有规章制定权,规章制定需求增加,亟需制定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章,同时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br>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思路<br>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推动《立法法》各项规定的落地实施,加强规章制定工作的规范性和体系性,主要把握以下工作思路:<br> 一是结合我局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和特点,将《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br> 二是针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将实践中运行良好、各方认识较为一致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定,同时也借鉴其他部委较为成熟的制度做法。<br> 三、主要内容<br> 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按照规章制定的时序排列。主要内容如下:<br>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规章制定的原则(第三、四条)、规章名称和体例(第五、六条)。<br> 立项章节主要规定了申请立项的时间、需报送的材料(第七条),对立法项目的分类(第八条)以及立法项目的增加(第十条)。<br> 起草章节主要规定了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意见的要求和对象(第十二-十五条)、提交的材料要求(第十六条)。规章制定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br> 审查章节主要规定了条法司审查的内容(第十七条)、开展的工作(第十九-二十二条)和缓办退回的情形(第十八条)。<br> 审议、公布和备案章节主要规定了提请审议的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和规章发布实施的要求(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以及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br> 解释、修改和废止章节主要规定了规章需要解释的情形(第三十条)、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第三十一-三十三条)。<br> 附则部分主要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第三十五条)和施行日期(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