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11 citations medium 2025-07-11 17:44:50

Notice of the Longga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llective Assets of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in Longgang District'

深龙府办规〔2025〕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深龙府办规〔2025〕2号 szlg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and enacts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llective Assets of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in Longgang District', which establishes rules for the governance, risk management, and oversight of collective assets held by these companies.
Document Text 3,863 characters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5日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管,确保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安全,保障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或公司均包含上述单位。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所有,各公司依法按照公开、公正、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对其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经营,保证集体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除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等权利的落实。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强化风险防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合同、印章和档案管理等内部事项管理制度,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产权界定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集体资产。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统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规划和监管政策、措施。 (二)统筹指导、协调、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组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述职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培训。 (四)统筹建设股份合作公司信息化系统,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和补贴发放,按规定对股权变动、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进行备案。 (七)依法依规查处股份合作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在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导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贯彻落实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导股份合作公司制定和落实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发展规划和计划等。 (二)引导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组织和开展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和财务人员培训。 (三)组织、监督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组织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述职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四)组织、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信息化系统中资产管理、交易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审计、内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审计,督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六)监管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使用、财务支出和账务处理工作,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基本账户、监管账户、集体股专户和保证金专户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统计报表、台账的编制及汇总工作,定期检查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汇总报表报送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七)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处置等工作,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专户资金的使用、集体用地开发、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对外担保、资产资源出租、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备案或审查。 (八)监督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发放股利和其他福利。 (九)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查处股份合作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社区党委和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导、支持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发展。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有权依法决定其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管理形式,遵循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资源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如实反映公司资产的现状和变动等情况,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银行印鉴等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本街道安排或向社会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财务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记账审核员,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凭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需要合理开立基本账户、保证金专户、集体股专户、监管账户,分类管理。除基本账户外,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其他账户中预留公章或负责人私章,对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公司监事会应定期开展账户清查工作,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纳入信息化系统,开通银企互联服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充分结合银行的资质、规模等,对各银行储蓄存款额度进行妥善安排,单个银行储蓄存款额度超过上一年存款总额三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明确重大事项清单,确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的指导。 凡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除外。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选举或罢免领导班子成员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涉及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需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企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时间和方式,明确企务、财务公开事项清单,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集体股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应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查。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相关民主决策程序,保障股东民主决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公司监事会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当董事与经理等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等进行交涉,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经理等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下发提醒函、交办函、督办函和整改通知书,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督促股份合作公司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或个人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出现违规处置及侵占、私分、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应当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及改革创新相关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联合设立的控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鼓励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自行制定管理规定,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应当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并报送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区之前制定的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解释。
Topics
collective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rural economic reform
Metadata
文号 深龙府办规〔2025〕2号
Publisher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Site szlg
Date 2025-07-11 17:44:50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集体资产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5)
muni 深办发〔2013〕9号 formal
unkn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llm
unkn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 llm
unkn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named
unkn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