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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ocial Evaluation Measures (Trial)" and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ork Assessment Measures (Trial)"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市政府 惠府办〔2009〕62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two trial measures for the social evaluation and internal assessment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ork in Huizhou City,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for public and representative oversight of transparency practices.
Document Text 3,249 characters
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十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九日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和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查阅方便;公开制度配套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明显,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以及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便民惠民措施、服务承诺执行情况; (七)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九)责任追究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从政府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可作为评定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考核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考核对象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先评优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经书面督办仍不整改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价体系,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占有一定分值。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