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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5:48:41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Guide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d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 guide for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to acces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roactively disclosed b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outlining the scope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thods, and procedures for requesting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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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 2.省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省政府工作规则; 4.省政府令;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6.省政府工作报告; 7.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9.省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省政府人事任免; 14.省政府重要会议、省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1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gov.cn)开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地方部门平台链接”六部分。其中,“政策”划分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按体裁分类”及“按主题分类”五个信息子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划分为“组织机构”“政务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工作报告”四个信息子类,“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政府机构”“机构职能”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2.“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微博订阅号和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微博订阅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同名微信公众号查阅或检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旬刊,国内刊号:CN44-1604\/D)实行网络电子版公报为主、纸质公报为辅的发行方式。网络电子版公报可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gov.cn)“政府公报”栏目查阅,手机用户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或搜索相应微信小程序查阅。纸质公报可前往省内各县级以上档案馆或图书馆借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联系电话:020-83132508,传真号码:020-83132525,邮政编码:510031。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s:\/\/ysqgk.gd.gov.cn\/67\/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www.gd.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大门右侧接待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为了方便快捷获取有关征地信息,建议申请人直接向相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详见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接入人工服务后,请话务员呼转省12345热线即可)或通过“粤省心”小程序自助登记。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Topics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Metadata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9-06-10 15:48:41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政府信息公开 |
| CMS Category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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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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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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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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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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