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388 citations medium 1989-05-26

Shanghai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ccident Handling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sh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vestigating, assigning liability, and determining compensation for accidents involvi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operating off-road within Shanghai Municipality.
Document Text 2,654 characters
(1989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b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道路外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br>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br>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br>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br> 第四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办事。<br> 第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听候处理。<br> 抢救受伤人员时需要移动人体、机具的,须标明各自的位置。<br> 第六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过往车辆、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和附近的其他人员,应当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反映事故情况的证言,检举、揭发肇事后的逃跑者。<br>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生产秩序。<br>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机具。<br> 第八条 各级医院应当积极抢救农机事故受伤人员。受伤人员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残疾程度的确认等,均以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br> 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要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br> 第十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br> 凡有肇事不报,谎报情况,畏责潜逃,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等行为,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全部责任。<br>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br> 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6种。<br>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方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br>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br>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br>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br>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br> (五)负一定责任的,承担10%至20%;<br> (六)无责任的,不承担。<br>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下列项目:<br>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br>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br>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生前受其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br> (四)机具、财物损失费;<br> (五)经批准允许的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不超过3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所需的路费、住宿费、误工费。<br> 第十四条 对农机事故的受伤人员在抢救时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可以暂时垫付,然后再按责任承担、偿付。<br> 第十五条 对农机事故的伤者医疗费的赔偿,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所需费用。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的,须经医院证明。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使用或者增加护理人员,或者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br> 第十六条 对农机事故的残者,在治疗完毕后,应当根据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区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确定护理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按医院证明购置用具的所需费用计算。<br> 第十七条 对农机事故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资确定。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的,则按当地生活标准确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抢救、医疗、护理等费用的,按伤者标准计算。<br> 第十八条 对于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br> 农机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br> 第十九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在事故处理结束时,限期由事故责任方一次性偿付。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责任者一次性偿付有困难的,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然后由该单位向责任者追偿。<br>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跑的,在未查获之前,事故的伤、残、死者所需费用,由该伤、残、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负责;事故的伤、残、死者无工作单位又无收入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查获肇事者后,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br> 第二十一条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br>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r>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二十三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br> 道路外机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与农业机械之间的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配合。<br>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碰撞发生的事故,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br>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各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解决住房、就业、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与事故无关的问题。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借处理农机事故之机寻衅滋事,毁坏、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br>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Topics
agricultural safety accident investigation compensation regulations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1989-05-26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农机安全管理
CMS Category 沪府令
Referenced By (194)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14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13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7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67号) sh
prov 《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沪府令48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决定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38号) sh
prov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沪府令34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33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9号) sh
prov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沪府令27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4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14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的决定(沪府令13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7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沪府令6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沪府令3号) sh
prov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1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63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62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6号) sh
prov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 sh
prov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sh
prov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42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的决定(沪府令41号) sh
prov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沪府令37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30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30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的决定(沪府令32号) sh
prov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 sh
prov 市政府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3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19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沪府令18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沪府令第17号)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第16号) sh
prov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sh
prov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令8号) sh
prov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98号) sh
prov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sh
prov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沪府令92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决定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决定 sh
prov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2号) sh
prov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2号) sh
prov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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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sh
prov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修改) sh
prov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修改) sh
prov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sh
prov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若干规定 sh
prov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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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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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sh
prov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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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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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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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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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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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已废止)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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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sh
prov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已修改) sh
prov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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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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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sh
prov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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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sh
prov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 sh
prov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sh
prov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sh
prov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sh
prov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sh
prov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sh
prov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已废止) sh
prov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sh
prov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sh
prov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sh
prov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sh
prov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 sh
prov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sh
prov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 sh
prov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sh
prov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sh
prov 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sh
prov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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